索引号 | 620722027/2022-00132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公安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公安局 |
生成日期 | 2022-08-29 12:05:00 | 是否有效 | 是 |
尊敬的张斌、王玲琴、李芳委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电动二、三轮摩托车,燃油二、轮摩托车,电动四轮车等车辆成为交通运输和生产生活的主力军。上述车辆的快速增长,引发了诸多道路不安全因素,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针对上述问题,民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立足源头管理,强化路面查纠,持续开展电动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是强化源头管理。民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结合新国标的标准和参数,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辖区各电动车销售网点负责人禁止销售目录外产品,达到控增量、减存量的效果。详细解读电动车辆新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各销售网点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二是强化登记入户。民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县符合登记入户条件的1万余辆电动自行车进行了登记入户。在2015年免费挂牌的基础上,对三轮摩托车、四轮电动车进行了分类分策管理,全县未登记入户的电动三轮车全部悬挂了标识牌,并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今年对全县2000余辆电动四轮车进行了挂牌,对驾驶资格暂定为C2。
三是强化路面查纠。民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结合正在开展的“一盔一带”专项行动和电动四轮车专项整治,全面加强对二轮、三轮、四轮车的查纠管控。严肃查处上述车辆无牌、无证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查获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法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查处的电动车辆属于寄递物流等企业的,一律向相关企业抄告。
四是强化宣传引导。交警大队在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销售店建立宣传点,向购车者发放有关电动车交通安全宣传资料,使购车者在购买电动车、摩托车时,第一时间接受最有效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同时,以交通安全宣传“美丽乡村行”活动为载体,开展交通安全教育,通过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进农村、进驾校,深化“小手拉大手”活动,提升教育覆盖面和教育效果。
在下一步工作中,民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进一步巩固取得的整治成果,认真总结经验做法,不断探索方式方法,深入推进寄递物流业及外卖行业三、四轮电动车专项整治落地见效。
最后,感谢您对我县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多提宝贵意见,以便于更好地改进工作、服务群众。
民乐县公安局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