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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公安局关于民乐县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第7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索引号 620722027/2020-00247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公安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0-12-21 14:51:24 是否有效

赵英、李丰瑞、张伟、陈蕊霞、陈永明、张裕国、滕怀国、孙相元、李秀琴、焦晓花、保继龙、于多福、孙玉珍、刘会霞、马晓云委员:

你们在县政协九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当前,电动二轮、三轮车,未经3C认证的电动四轮车(电动汽车可以登记入户,悬挂新能源车辆号牌)已成为群众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上述车辆驾驶人群体复杂,驾驶素质参差不齐,部分驾驶人认为车辆无号牌,道路交通技术设施无法抓拍取证处罚,对法律无敬畏之心,上述电动车辆逆行、闯红灯、强超抢会等违法行为较为突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较大。

针对上述问题,民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立足源头管理,强化路面查纠,持续开展电动车辆交通违法专项整治,具体做法如下:

一是强化源头管理。民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结合新国标的标准和参数,督促辖区各电动车销售网点负责人对在售车辆进行3C认证核对,并向各销售网点负责人传达关于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过渡期内有关规定,详细解读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各商行要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二是强化登记入户。民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县符合登记入户条件的1万余辆电动自行车进行了登记入户。2019年8月起,对符合机动车入户条件的二轮电动车登记为两轮轻型摩托车或普通两轮摩托车,按照机动车辆依法管理,并督促驾驶人考取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是强化路面查纠。民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结合正在开展的“一盔一带”专项行动和电动四轮车专项整治,全面加强对电动二路、三轮、四轮车的查纠管控。对未经3C认证且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车辆一律开具公安交管强制措施凭证,暂扣其车辆,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依法处罚。查处的电动车辆属于寄递物流等企业的,一律向相关企业抄告。

四是强化宣传引导。交警大队在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销售店建立宣传点,向购车者发放有关电动车交通安全宣传资料,使购车者在购买电动车、摩托车时,第一时间接受最有效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同时,以交通安全宣传“六进”活动为载体,开展交通安全教育,通过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进农村、进驾校,深化“小手拉大手”活动,提升教育覆盖面和教育效果。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问题,具有较强的反复性和顽固性,既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不断探索实践、谋求破解的课题。下一步,大队将认真总结经验,整改不足,继续保持从严执法的延续性,进一步创新思路,切实推动电动车管理由治标向治本转变,确保电动车行车秩序和通行安全得到持续改善。

最后,感谢你们对我县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你们多提宝贵意见,以便于更好地改进工作、服务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