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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概况

索引号 620722091/2020-00605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市场监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3-03-04 10:27:44 是否有效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落实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统一管理市场监管相关行政许可事务,规范市场监管行政许可行为。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开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组织开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责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职责。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组织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现代化质量管理方法,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的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组织制定提高全县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落实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县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拟订、上报全县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抽查;组织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许可、备案和监督管理。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食品小经营核准、食品经营许可、备案和监督管理。承担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职能,组织指导全县食盐市场监督执法。

(十)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负责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化妆品强制检验。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十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和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推进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和执法监督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批准发布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依法组织和监督农业、工业及服务标准化的贯彻实施;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管理企业标准自我公示;负责全县商品条码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完善检验检测体系,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机构和认证从业人员的认证行为;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组织拟定和实施全县知识产权发展规划。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创造和运用,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负责指导商标、专利、地理标志执法工作和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工作。

(十七)负责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八)在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协调指导。

(十九)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

(二十)负责涉及县市场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二十一)指导消费者协会、县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工作。

(二十二)按规定要求,承担对下属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二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负责办理县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

(二十五)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提高全县地方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四办”和“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检验、检定、认定等协助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除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和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以外的案件。

2.与县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教育局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集体食堂标准化建设的督导,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专项督导评估指标,督促学校托幼机构集体食堂落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整改意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学校、托幼机构集体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3.与县工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工信局负责盐业行业管理,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落实食盐储备制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食盐专营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县食盐市场监督执法。县工信局会同县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根据我县城乡规划,结合环境保护要求,制定全县煤炭交易市场、二级煤炭配送网点布局和总量控制规划。县工信局负责对煤炭交易市场实行监管,督促煤炭集中交易市场做好每批次进煤的数量、产地和每批次售煤的方向、数量台账,做到煤炭供销全过程跟踪。县工信局负责落实辖区内煤炭集中交易市场及时储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煤炭产品,满足各类用煤需要。县工信局负责制定操作性强、效果明显的网格化管理措施,对煤炭二级配送网点严格执行进煤、售煤登记等管理制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商品煤质量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及时反馈售、用煤单位和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对无照经营的非法煤炭经营户依法予以取缔,对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违法交易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4.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动物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动物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5.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调整、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体系,完善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或检测发现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不合格产品的,及时通报县卫生健康局,由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处理。

6.与县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商务局负责成品油的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加油站经营成品油质量和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县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商务局负责对预付卡消费领域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7.与县林业和草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食用林产品(含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食品实施监督管理。

8.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并将建筑工地食堂标准化建设和食品安全管理作为施工企业文明施工的重要检查内容,督促建筑工地食堂落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整改意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9.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做好流动食品摊贩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监管执法工作,负责无证商贩占道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管执法工作。

10.与县委统战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清真食品的质量安全,在依法查处清真食品企业违法行为涉及民族宗教政策的,或发现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违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应及时协调县委统战部处理。县委统战部从维护少数民族权益出发牵头组织查处。同时,县委统战部应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必需的民族宗教政策和事务的指导,协助做好食品监管。两部门建立监管联动机制。

11.与行业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监管未明确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查处违法行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监管从事应当取得许可和已经取得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查处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相互通报工作机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管中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及时通报作出准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决定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管中依法撤销生产经营许可证,且认为应当同步吊销营业执照的,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非公企业党建办公室(机关党委)在县委组织部的统一领导下,承担全县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作任务。负责机关党组织、党员管理和干部政治思想教育、作风建设、意识形态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承担统战、双拥、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工作。

(二)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信息、档案、保密、保卫、服务保障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督办、绩效考核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承担机关重要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拟定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承担项目争引、财务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政策法规股。承担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有关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负责指导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的运用,承担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负责综合性调研、政策研究、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承担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与管理情况,研究制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复核和听证工作;承担市场监管队伍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编制权责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四)行政审批股(登记注册管理股)。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审核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涉及其他部门联合审批的相关事项;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其他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事项;负责指导实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程序和措施;指导和推进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负责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负责完善和组织推进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措施、办法的实施;承担县本级登记注册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股权出质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的管理和运用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负责实施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县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等工作的开展;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承担组织、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和“放管服”等方面深化改革工作。

(五)市场秩序监管股。建立和完善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规则和工作指南;承担和指导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和指导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打击传销和相关走私贩私执法工作,以及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并负责大要案和疑难案件查处、督办,协调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建立、完善、实施商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方面的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监测网络市场,并组织实施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制定各类商品年度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组织开展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广告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制作单位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六)综合业务与应急管理股(投诉举报中心)。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法规,分析全县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和综合监管制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督促指导各镇和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并负责考核评价;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负责制定市场监管领域年度抽检计划;组织制定市场监管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开展市场监管方面各类突发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科普宣传和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者投诉举报工作,调解消费纠纷;负责县“12315”投诉举报热线日常工作,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受理、分流、转办、督办、反馈、答复,指导消费者协会的工作。

(七)食品安全监管股。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分析掌握生产、流通、餐饮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流通、餐饮领域监督检查,配合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实施食品质量提升工程,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承担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食盐专营行政管理职能,负责食盐市场监督执法、组织核发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和批发许可证。组织酒类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贯彻落实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配合查处特殊食品相关重大行为;拟定全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快速检测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食品、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能力建设;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食品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的维护和运行,指导监督推广和应用;承担信息直报工作并监督检查,定期发布日常监管信息。

(八)药械化监管股。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日常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农村药品供应网、监督网的建设工作;监督中药材市场的药品质量;负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的监督实施;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工作;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不良反应、不良事件和风险监测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监测和监督抽验工作;配合做好药品经营(零售)许可和执业药师注册、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相关工作;参与贯彻实施国家食品医药产业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工作;承担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行业销售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日常监管工作;承担信息直报工作并监督检查,定期发布日常监管信息。

(九)产品质量监管股(计量和标准化监管股)。负责贯彻实施质量、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品牌发展和标准化战略;建立产品质量诚信制度,承担质量信用建设工作,研究分析报告区域产品质量状况;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对有关服务领域经营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按规定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负责区域性和行业性产品质量整治;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负责制定标准化工作政策、规划;依法组织拟订地方标准;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指导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负责企业标准备案的有关工作;管理行政区域内的商品编码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日常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计量和认证认可法律、法规及规章;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工作,组织实施强制计量检定;监督管理计量授权、计量标准;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检验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组织实施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监督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工作;承担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负责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制定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统筹协调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十一)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股。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度;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工作,并负责对外联络与合作交流;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承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争议处理、纠纷调处等执法工作;负责商标印制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做好产权确权、侵权判定、申请相关工作,规范指导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

三、联系方式

1.办公室电话:0936-4428582

2.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单位地址:张掖市民乐县西大街101号(民乐县政府统办4号楼30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