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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机构概况

索引号 620722039/2019-00212 发文字号 民文体广旅字〔2019〕23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乐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生成日期 2023-08-03 18:16:01 是否有效

第一条  根据中共民乐县委办公室、民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乐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

第二条  民乐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县委旅游产业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接受县委旅游产业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旅游产业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旅游产业开发工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旅游产业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县委旅游产业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县委旅游产业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第四条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规定。研究部署全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旅游、文物发展,制订并监督实施文化艺术、文化产业、广播电视、体育事业、旅游业、文物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

(二)负责全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事业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全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三)管理文化艺术和社会文化事业,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管理全县重大文化体育旅游活动,制订文化交流计划,管理全县对外文化交流联络工作,组织协调全县艺术表演团体、民间艺术团体和专业人员的外出与访问演出工作。加强对乡镇文化站、广播电视站的业务指导,指导全县群众文化事业的发展、全县公共图书馆事业及农家书屋工作的开展。

(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指导全县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编制全县文物保护、维修计划。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负责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五)指导全县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全县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指导、推进全县全域旅游、旅游标准化建设、A级景区建设和旅游文化体育医养融合发展。

(六)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县有关文化旅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行业安全和市场秩序。

(七)负责推进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各行业、部门和社会团体积极开展体育活动;组织、指导国民体质监测工作,推进体育工作社会化和全民健身活动的发展。统一规划和指导建设城乡体育设施建设、运动项目布局,研究、指导运动员队伍建设、青少年体育和业余训练,负责做好体育场馆运营及管理工作。

(八)指导、协调、组织、监督全县体育竞赛工作。负责承办国际、国内和省、市级体育比赛组织管理及统筹安排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县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国内、国际间的体育交流合作与发展。

(九)培育发展体育产业,管理全县体育市场,研究起草体育健身娱乐、竞赛表演、训练服务、技术信息等体育经济、经营活动、体育市场管理的配套办法和规定、制定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审核体育经营资质、培训考核从业人员。对全县体育市场进行执法检查。

(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对全县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输、播出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扶助基层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十一)指导县内重点旅游景区(点)规划、开发和建设,引导全县旅游业社会投资职能。

(十二)指导全县旅游市场开发与推广,全县旅游产品和旅游线路开发。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

(十三)组织实施旅游景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性标准职能。负责全县旅游经济运行监测、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及全县旅游产业信息化建设职能。

(十四)负责全县宾馆(饭店)、农家乐星级评定、旅游景区(点)等级评定、旅行社(分社、营业部)及其他旅游项目的审核报批。

(十五)负责组织、指导和开展全县旅游行业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旅游职业资格和等级考试工作。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民乐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服务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党建、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行风政纪建设、效能建设、作风建设、党支部标准化和党小组建设工作;负责机关意识形态、日常事务、政务等事项;负责督促重要部署和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负责会务、文秘、机要、档案、保密、印章、接待、信访、起草重要文件等工作;负责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专项资金及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文化、广播、旅游、体育、文物等项目资金的拨付、监管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文化、文物、广电、旅游事业发展统计工作。

(二)公共文化与广播电视管理股。承担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广播资源普查、规划、开发、保护和项目审核、报批、管理工作;拟订文化及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群众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全县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乡镇文化站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农家书屋工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及优秀民族文化传承普及工作。负责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传输机构、制作经营机构的日常监管及统计工作。负责拟订全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并指导实施,推进全县广播电视有线、无线、卫星等传输覆盖体系建设;指导综合执法机构做好全县境外卫星电视和地面卫星接收设施监管工作;指导并督查全县公共文化及广播电视安全监管工作。

(三)历史文化遗产和体育发展管理股。负责全县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编制全县文物保护、维修计划及全县文物普查、规划、开发、保护和项目审核、报批、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文物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协调文物安全和消防技防工作;组织全县文物资源调查,指导监督县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对社会文物进行宏观管理;审核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推荐、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推动全县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县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的业务工作,组织协调馆际间的协作交流;管理和指导全县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抢救性清理发掘和前期考古调查工作;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维修方案的审核、申报、审批工作,对文物保护工程立项、审批、施工、检查验收等环节实施监管;负责全县文物商店的设立、审批和撤销工作。负责推进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各行业、部门和社会团体积极开展体育活动;负责体育项目的审核、报批、管理工作,规划和指导建设城乡体育设施建设布局。审核体育经营资质、培训考核从业人员。承担全县体育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旅游产业和宣传营销股。负责拟订旅游业地方行业标准和具体实施细则、指导全县旅游资源规划、开发和项目审核、报批、管理工作;管理和实施旅游景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性标准职能。负责全县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和统计上报,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推进旅游基础和公共设施建设;指导全县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建设;指导和推进红色旅游工作;负责旅游标准化建设,按权限组织旅游饭店、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及各级乡村专业旅游村(镇)、乡村旅游示范村(镇)、农家乐等级评定和复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全县旅游行业教育培训、旅游职业资格和等级考试工作。承担全县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全县文化旅游整体形象策划和宣传推介;指导全县重点旅游产品线路、旅游目的地的宣传推广工作;拟订、策划全县重大节会涉及本行业的计划和方案,组织有关文化和旅游博览活动的布展参展,宣传全县重大文化旅游活动;组织旅游宣传品设计、制作、发放等工作;承担本行业文化旅游对外开放、交流合作、宣传推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六条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行政编制7名。部门领导职数3名(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暂保留原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机关后勤事业编制1名。

第七条  原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县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暂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管理,其机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

1、办公室电话:0936-4421280   0936-4426880

2、办公地点: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原中医院住院部二楼

3、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法定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