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25/2024-00292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教育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教育局 |
生成日期 | 2024-12-12 16:37:44 | 是否有效 | 是 |
政策解读链接:关于审定民乐县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中小学食堂管理,推进食堂管理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12号)、《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和《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甘食药安委办发〔2024〕25 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学校应当合理确定伙食费标准和配餐方案。坚持安全营养健康原则,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坚持公开清廉原则,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监督体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幼儿园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对提供用餐服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组织体制管理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堂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定学校食堂建设发展规划,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推进学校食堂建设,明确管理部门,承担管理责任,制定管理办法和考核制度,核定用工人数,督促和指导学校落实食堂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督促指导学校食堂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定期开展学校食堂大宗食材供应商食材检验,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七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依据《学生餐营养指南(WS/T554)》《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国卫办食品函〔2021〕316号)、《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教财〔2022〕2号)等标准规范,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知识教育培训。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政府投入,制定财政补助政策,不断完善和提高学校食堂经费保障水平,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工资;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健全完善食材采购制度。
第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落实对农副产品价格动态公布机制,实施价格监测和预警。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配合有关部门对食堂从业人员及食材供货商进行相关信息的核实。
第十一条 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学校应当建立由校长、食品安全副校长、食品安全总监(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配备)、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组成的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食堂管理,研究解决食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成立由学校领导、后勤部门负责人、专(兼)职营养指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委会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家委会代表比例不低于50%),负责确定学生伙食收费标准、配餐食谱、采购招标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每月开展1次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30%比例师生参与的用餐满意率测评,并按规定及时公开测评结果。
第三章 食堂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应当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用工方式含自主招聘、劳务派遣、管理团队委托服务),不再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已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的,合同到期后收回自主经营。学校食堂采用管理团队委托服务的,依法签订委托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食品安全等法律责任义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凡实行食堂委托经营学校,必须签订规范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理确定服务期限,对食品安全、质量、价格、利润空间等载明实质性条款。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应当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营养指导员和食品安全员。根据学生年龄和生长发育特点,建立带量带价食谱制定与公示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每周公布学生餐营养素供给量,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学生膳食营养监测。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餐饮育人建设与营养健康教育,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将食堂作为学校德育、劳动教育的重要阵地,培养良好文明饮食习惯,努力打造健康向上的饮食文化。
第四章 食材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采购需求管理,选取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的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名录库中法规清业务精的招标代理服务机构,结合学校所在地域分布特点合理划定公开招标片区和标段,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竞争性采购方式进行食堂大宗食材招标采购,也可探索政府采购“框架协议+供应商二次报价”模式,在公示招标结果前,及时与市场监管部门对接入围供应商违纪违规情况,确保遴选出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信用记录良好、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具备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优质供应商。
学校食堂小额零星采购,应当按照学校内部控制制度规定,择优确定供应商。
学校应探索完善采购价格、食材质量及与信用记录挂钩的食材竞价、询价机制。加强对供应商的动态考核,建立健全供应商退出和替补机制。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材验收制度,成立由学校领导、后勤部门负责人、专(兼)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教师代表和家长委员会成员等组成的食堂食材验收小组。验收时应当由2名以上验收小组成员参与。对配送食材按合同履约验收,做好台账登记,有条件的学校可进行图片、视频录制。鼓励学校组织家长参与验收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托可视化食堂运营监管等先进技术实现食材采购、称重验收、索票索证、后厨管理等全过程监管。积极探索新技术、新方法在食堂管理中的应用,推动食堂管理的智能化、信息化发展。
第五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完善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岗位职责。鼓励学校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每学期开展2次以上师生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科普宣传教育,并有完整记录;每学期开展不少于1次的食品安全应急演练。学校食堂应当结合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落实自查要求,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详细记录台账。
第二十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落实《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鼓励使用校园食品安全“陇上食安”平台,落实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运输、销售记录等制度。
第六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食堂应当满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采购、验收、贮存、加工、供餐、陪餐、留样、洗消等关键环节岗位责任制,落实岗位职责。学校应将采购、仓库管理、财务岗位纳入教师日常工作量,各岗位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堂应当根据学生就餐规模,结合学校实际和财政保障情况,合理配置食堂从业人员。鼓励学校通过先进技术手段减少食堂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强烈的责任心,无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发现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岗位;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材处理区。
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项目实施学校应按照食堂从业人员与就餐学生人数不低于1:100的比例为学校食堂配备合格的从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严格实行食堂从业人员岗前检查制度和培训制度,每周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专业知识,原则上每年培训不少于40学时,并做好检查和培训情况记录;学校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存档备查;营养指导员每年接受至少1次专业培训并有相关证明;厨师应当持有职业资格证书,并定期接受营养专业知识相关培训,无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第七章 膳食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食堂财务管理应分别设置专(兼)职会计、出纳员、库房管理员等工作岗位,建立食堂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和权限,各司其职,相互监督。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银行印鉴由出纳、会计(或食堂负责人)分别保管。食堂负责人或财务主管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核对出纳员银行存款。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堂财务风险预警和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食堂财务收入支出和资产负债的管理。中小学校食堂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替学校及政府有关部门举借债务。自主经营的中小学校食堂需独立开展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 食堂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伙食费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得将学校的店面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学校收取伙食费应积极推行网上缴费方式,由学生家长或学生直接将伙食费缴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转入个人账户,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现金结算。伙食费不得由老师、家委会、食堂管理领导小组等集体或个人收取。实行配餐或托餐方式供餐的中小学校,伙食费可由学校统一收取并按照代收费管理。收取的伙食费上交学校指定银行账户,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伙食费资金。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中小学校预收的师生伙食费不得直接计入食堂收入,应按师生实际就餐次数和金额确认伙食费收入。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在学生食堂就餐,应按照与学生同菜同价原则,据实缴纳伙食费,不得侵占学生利益。中小学校外来人员就餐的应采取同菜同价方式据实收取伙食费,收取的伙食费应确认伙食费收入,不得直接冲抵成本。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中小学校预收的师生伙食费不得直接计入食堂收入,应按师生实际就餐次数和金额确认伙食费收入。
第二十八条 自主经营的食堂原材料成本包括当期实际耗用的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蔬菜、燃料、水电费及其他原材料成本。食堂消耗的水、电、气及取暖费等应独立计量,单独结算并计入成本;如在学校账户统一支付的,可按实际耗用数与学校进行结算并计入食堂成本。未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其自主经营食堂(伙房)发生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可从收取的伙食费中列支。食堂的收支结余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继续使用,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将食堂结余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等,严禁用于学校招待费、教职工聚餐等支出。
第二十九条 食堂财务人员应对食堂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内容包括:一是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二是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三是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三十条 做好食堂财务信息公开。一是公开伙食费收费标准。采取包餐制供餐的学校,每学期要在学校食堂醒目位置公开伙食费收费标准。采取选餐制供餐的学校,要在餐厅售饭窗口醒目位置公开价格信息。二是公开食材采购信息。中小学校应在食堂醒目位置公开公示大宗食材采购品种、数量、价格及金额,及时公示大宗食材统一采购流程、中标单位等信息。三是公开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和收支信息。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应悬挂在食堂以及食堂财务管理部门办公室醒目位置,并公开公示每月食堂收入、支出、结余情况。
第八章 突发事件调查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一条 学校食堂应当做好防火、防踩踏、防投毒等安全防范工作,做好食堂特种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做好诺如病毒感染性腹泻等常见传染病防控工作,科学处置消毒呕吐物、排泄物等污染物及污染场所,排查消除污染源。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每学期开学初对制定的方案进行修订并开展演练。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停止供餐,第一时间向县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二)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四)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五)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食堂突发事件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由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卫健局、县教育局等部门依法发布和解释。学校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机制,主动关注涉及本地本校食品安全舆情,除由相关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外,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第九章 社会参与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校园食堂和供餐单位应当建立学生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公布学生餐的主要原料来源、供餐食谱等信息,组织学生、教职工和家长代表参与校园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制定陪餐计划,做好陪餐记录,明确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家长的陪餐职责,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陪餐相关信息。
实行“三轨并行”,即行业部门在学校随机督查陪餐、教师陪餐与家长代表陪餐相结合。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督导检查过程中要将随机陪餐作为必选项,指导学校提升餐饮水平;教师每餐与学生同餐共食,深入学生了解学生对当餐次菜品的喜好情况并及时反馈给学校膳食委员会;每周邀请家长代表参与一次陪餐活动,让家长亲身体验食堂的餐饮服务,对食材新鲜度、营养搭配合理度、饭菜口味、后勤员工服务情况等进行现场评价与建议。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成立由家长代表组成的家长膳食管理委员会,参与和监督校园食堂和供餐单位食品安全、质量、价格、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听取家长膳食管理委员会的意见。鼓励家长通过亲身参与,直观了解学校食堂的运营情况,对食材的质量、菜谱的营养搭配、饭菜的口味以及员工的服务态度全面认识,增强食堂管理透明度,加深家长对学校食堂工作理解与信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定期与学生、教职工和家长沟通,征求其对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的意见建议。
鼓励家长代表在陪餐过程中积极反馈意见建议,将其作为学校改进食堂管理和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力求在食材选择、菜品搭配及服务态度等方面做到精益求精。创新邀请有餐饮服务经验的家长代表共同参与食堂周菜谱的制定,以满足学生及家长的多样化需求。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财政、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学校食堂的日常监管。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考核体系,建立学校食堂管理人员纳入日常工作量的有效奖惩机制,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等日常管理列为学校年度工作考核重要内容,纳入学校督导评价体系,对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进行部署,指导和督促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堂财务审计,原则上每年要组织力量对学校食堂进行财务审计,2年内完成一轮审计。
第四十二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师生投诉举报、意见建议受理制度,畅通家校沟通渠道,及时公布处理情况。同时,采用适当方式定期与学生、教师、家长沟通,征求对食堂管理、服务以及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不断提高学校食堂满意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食堂应当定期将食堂财务收支、食堂招标采购、带量食谱、饭菜价格、日常监督检查及整改结果等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学校师生、家长和膳食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管理责任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约谈或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隐瞒、缓报、滥用职权、挪用食堂款项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严肃问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依据职责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