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25/2024-00275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教育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教育局 |
生成日期 | 2024-10-24 09:29:52 | 是否有效 | 是 |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事项类型 | 执法部门 | 执法领域 | 实施层级 | 执法依据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门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民乐县教育局 | 教育领域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席令第15号1994年1月1日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得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年12月12日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甘肃省 | |||
2 | 小学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民乐县教育局 | 教育领域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席令第15号1994年1月1日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得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年12月12日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甘肃省 | |||
3 | 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民乐县教育局 | 教育领域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席令第15号1994年1月1日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得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年12月12日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甘肃省 | |||
4 | 实施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及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民乐县教育局 | 教育领域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15号2003年9月1日 第九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七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 |||||
5 | 实施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及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民乐县教育局 | 教育领域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15号2003年9月1日 第九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七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 |||||
6 | 实施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及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民乐县教育局 | 教育领域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15号2003年9月1日 第九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七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 |||||
7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行政许可 | 民乐县教育局 | 教育领域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席令第52号2006年9月1日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
8 | 校车使用许可的前置审查(区域内) | 行政许可 | 民乐县教育局 | 教育领域 | 县级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12年04月05日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
9 | 全县中小学免学费和助学金发放 | 行政给付 | 民乐县教育局 | 教育领域 | 县级 |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2010年7月30日 第十八章第五十七条健全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完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2010年9月19日 第二条第一款建立国家助学金制度。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 | |||||
10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行政给付 | 民乐县教育局 | 教育领域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52号2006年9月1日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 |||||
11 |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奖助学)管理工作(不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行政给付 | 民乐县教育局 | 教育领域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52号2006年9月1日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 |||||
12 | 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民乐县教育局 | 教育领域 | 县级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2004年02月26日 第六条:通过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少先队员、先进集体等活动,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让他们从榜样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 | |||||
13 | 县级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 | 行政奖励 | 民乐县教育局 | 教育领域 | 县级 |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1994年3月14日 第八条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十二条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其奖金来源,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的,从地方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授予的,从其事业费中支付。 | |||||
14 | 全县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 | 行政奖励 | 民乐县教育局 | 教育领域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席令第15号1993年10月31日 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2.《张掖市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奖励办法》市委办发〔2013〕7号2013年5月4日 第十一条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本县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评选和申报工作。县区在学校(园)推荐的基础上,对推荐对象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核,并对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后上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 |||||
15 | 县级骨干教师评选 | 行政奖励 | 民乐县教育局 | 教育领域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席令第15号1994年1月1日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2.《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2012年8月20日 (十)培养造就高端教育人才。实施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 (十九)完善教师表彰奖励制度。定期开展教学名师奖评选,鼓励各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师表彰奖励工作。 3.《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民政发〔2013〕108号2013年10月30日 (十三)加强骨干教师培训。落实骨干教师梯队成长计划,至2020年,培养选拔300名县级教学新秀、200名教学能手、100名学科骨干,形成梯次递进的骨干教师团队。 | |||||
16 | 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 行政处罚 | 民乐县教育局 | 教育领域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席令第52号2006年9月1日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 |||||
17 | 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 行政处罚 | 民乐县教育局 | 教育领域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席令第52号2006年9月1日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 |||||
18 | 对幼儿园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乐县教育局 | 教育领域 | 县级 | 《幼儿园管理条例》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1990年2月1日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 |||||
19 |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乐县教育局 | 教育领域 | 县级 | 《幼儿园管理条例》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1990年2月1日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0 | 对学校违反学籍管理规定,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乐县教育局 | 教育领域 | 县级 |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7号2013年9月1日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 |||||
21 |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乐县教育局 | 教育领域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03年9月1日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
22 | 对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违反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乐县教育局 | 教育领域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2004年4月1日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
23 | 对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未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乐县教育局 | 教育领域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2004年4月1日 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
24 | 对职业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或者未按规定对招收学生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乐县教育局 | 教育领域 | 县级 | 《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2009年7月31日 第三十一条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 (二)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三)超出办学许可范围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或者未按规定对招收学生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 |||||
25 | 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 行政监督 | 民乐县教育局 | 教育领域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席令第52号2006年9月1日 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 《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2012年10月1日 第二条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 《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2012年1月1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教育教学机构的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等进行督导,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 | |||
26 |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 | 行政监督 | 民乐县教育局 | 教育领域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席令第52号2006年9月1日 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 《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2012年1月1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教育教学机构的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等进行督导,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2〕120号2012年10月24日 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制定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对全省县级政府基本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 ||||
27 | 对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综合督导 | 行政监督 | 民乐县教育局 | 教育领域 | 县级 | 1.《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2012年10月1日 第二条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第1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 | 《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2012年1月1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教育教学机构的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等进行督导,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甘政发〔2004〕55号2004年9月7日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工作,在省人民政府和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的领导下进行,有关职能部门参加,教育督导部门具体实施,接受国家教育督导团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 | ||||
28 | 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乐县教育局 | 教育领域 | 县级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2018年11月07日 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应将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报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当地教育部门应对相关利益企业和幼儿园的资质、办园方向、课程资源、数量规模及管理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 | |||||
29 | 全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乐县教育局 | 教育领域 | 县级 |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1月01日 第二条:健全职称制度体系第(四)完善职称系列。保持现有职称系列总体稳定。继续沿用工程、卫生、农业、经济、会计、统计、翻译、新闻出版广电、艺术、教师、科学研究等领域的职称系列。第(五)健全层级设置。各职称系列均设置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其中高级职称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 | |||||
30 |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乐县教育局 | 教育领域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01月01日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 |||||
31 |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乐县教育局 | 教育领域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国人大1995年09月01日 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32 | 全省名优骨干教师(省“园丁”、省特级教师、陇原名师、省级学科带头人、省级骨干教师)审核推荐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乐县教育局 | 教育领域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席令第15号1994年1月1日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 《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2012年8月20日 (十)培养造就高端教育人才。实施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 (十九)完善教师表彰奖励制度。定期开展教学名师奖评选,鼓励各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师表彰奖励工作。 | 《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2〕121号2012年10月24日 (二十)完善教师成长激励机制。建立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他励、自励与互励相结合的多种方式并举的教师成长激励机制。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师,激励教师成长成才和优秀教师脱颖而出。 | |||
33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乐县教育局 | 教育领域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 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2.《广告法》主席令第34号1995年2月1日 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 |||||
34 | 民办学校年检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乐县教育局 | 教育领域 | 县级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 第十九条第二项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第二十条第三项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民办学校2014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甘教民管〔2015〕2号2015年2月3日 二、年检主要内容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的情况; (二)办学条件符合设置标准的情况; (三)按照学校章程开展活动及决策机构、校长履职情况; (四)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五)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内容从事办学活动的情况; (六)依法建立财会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和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等情况; (七)法人财产权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八)学校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九)招生广告备案、宣传和招生、收费、教学等办学行为规范情况; (十)教师队伍建设和师生权益保护情况; | ||||
35 | 省级、市级德育示范校评估转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乐县教育局 | 教育领域 | 县级 | 《关于实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金种子”工程的意见》甘办发〔2014〕47号2014年4月15日 开展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的全省德育论文评选和录像课评选。开展全省德育优质课比赛;宣传扩散全省“中小学德育示范校”的成功经验;总结推广一批全省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先进典型。设立立德树人专项课题,鼓励全体教师积极申报和参与。利用各种项目开展中小学教师师德研讨活动。探索品德优秀学生的表彰激励机制,发挥榜样示范作用,努力促进年轻一代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 |||||
36 | 省级一类幼儿园审核转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乐县教育局 | 教育领域 | 县级 | 《甘肃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省教育厅〔2015〕37号2008年3月18日 第四条等级评定的实施1.幼儿园等级评定实行分级负责、分等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三级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局评定、核发等级证书;二级幼儿园由设区市教育局评定、核发等级证书;一级幼儿园由设区市教育局组织评估并报省教育厅审批,由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并核发等级证书。 | |||||
37 |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乐县教育局 | 教育领域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45号1995年9月1日 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席令第52号2006年9月1日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2006年6月30日 第六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教政〔1996〕12号1996年11月29日 教育部门要结合自身业务,认真抓好各学校参与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要把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的内容,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和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此项工作;要定期分析研究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形势,及时提出加强工作的措施;要定期检查学校落实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积极主动争取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 ||||
38 |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乐县教育局 | 教育领域 | 县级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2012年4月5日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2.《甘肃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3〕12号2013年1月17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校车使用许可受理、分送、审查、上报等相关工作,加强在校师生交通安全教育,监督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 |||||
39 |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乐县教育局 | 教育领域 | 县级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意见》国发办〔2011〕54号2011年11月23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教育、财政、发展改革、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质检、工商、宣传、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日常安全自查以及购买供餐服务、个人或家庭托餐等食品安全检查。 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教财〔2012〕2号2012年5月23日 第五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主体为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分工负责。要建立责权一致工作机制,层层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省级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市级政府负责协调指导,县级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教育部门要把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建设,改善学校供餐条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配合卫生和食品安全等部门开展营养知识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 |||||
40 | 对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教育工作的考评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乐县教育局 | 教育领域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45号1995年9月1日 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1990年6月4日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 ||||
41 | 国家、省级、市级教育科研课题和教育教学成果的审核转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乐县教育局 | 教育领域 | 县级 |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1994年3月14日 第八条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十二条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其奖金来源,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的,从地方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授予的,从其事业费中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