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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民乐县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2061/2024-00315 发文字号 民卫发〔2024〕72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卫健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乐县卫健局
生成日期 2024-06-24 17:18:26 是否有效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规范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甘肃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民乐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6月1日



民乐县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师、护士、药学、医技等各类医务人员。

第三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及职业道德,给患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和事件。

第四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实施,县疾控中心(监督所)及医疗机构具体执行。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成立医疗服务监督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内各类医务人员日常积分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需建立医务人员执业档案,对医务人员日常执业行为进行考核管理,及时将县疾控中心(监督所)和医疗机构下达和做出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归档。

第六条  医疗机构内执业(助理)医师的积分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重要依据。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七条  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形,每次记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医务人员跨地点或擅自超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

(二)门诊日志、临床用血、医疗废物交接登记记录不全的;

(三)被评定为不合理用药的(每份记1 分);

(四)不按规定在医疗文书上进行签名或者修改签名以及代替他人进行签名的(每例记1 分) ;

(五)实施手术的医务人员未在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书签字的(每份记1 分) ;

(六)单病历违规收费金额在300元以下的(每份记1分);

(七)违反医疗服务行为规范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2分:

(一)在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中负次要和轻微责任的;

(二)执业助理医师违反规定擅自独立开展诊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擅自开具相应处方的;

(四)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五)未按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清洗、消毒、灭菌和登记的;

(六)未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的;

(七)单病历违规收费金额在300-1000元的(每份记2 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

(一)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从中牟利的;

(二)违规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母乳代用品等商品推销活动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的;

(四)违规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的;

(五)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务人员擅自独立从事医疗活动的;

(六)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

(七)一年内有3次以上医疗服务质量方面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八)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不按规定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的;

(九)未按规定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的;

(十)单病历违规收费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每份记4分)。

(十一)不配合县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二)不执行首诊负责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医学证明文件的;

(五)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六)在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七)擅离职守或无故拖延检查、会诊及抢救,使病人病情加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未经家属同意,术中擅自更改手术方案,或无原则扩大手术范围的;

(九)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的;

(十)在临床诊疗中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的;

(十一)违规进行“统方”,或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有关药品、医用耗材信息从中牟利的。

(十二)抗拒县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县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医院感染控制职责,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三)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规开展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违规开展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证明文件、医学文书及其有关资料的。

第三章  记分实施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每两年为一个积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分值自然消除,重新开始积分。

执业医师(助理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与医师定期考核相衔接,年度积分结果应及时通报考核机构。

第十四条实行积分管理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健康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不能以积分管理代替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县疾控中心(监督局)要建立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分类监督、积分通报和积分公示制度,对年度积分接近或达到10分的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强化管理,增加检查频次。应当定期将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结果进行通报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将通过群众投诉、来信来访、监督检查、病人问卷调查、质量检查、日常巡查、医疗事故鉴定证书、第三方调解建议书、法院判决书等途径获得。

第十七条  县疾控中心(监督局)及医疗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制作《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签收确认。

县疾控中心(监督局)与医疗机构不得对同一医务人员的同一不良执业行为同时给予记分。

当事人对记分有异议时,可在收到《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发出《通知书》的医疗机构或向县卫生健康局书面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务人员执业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和复核,对处理意见进行讨论及裁定。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医务人员积分结果与年度考核、评先选优、职称晋升挂钩。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年度累积不良积分≥6分时,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个积分周期累积不良积分≥12分时,不得参加各种评优评先活动,延迟一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一个积分周期内累积不良积分≥18分时,延迟二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也可予以低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

第二十条执业医师(助理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年度累积不良积分≥12分时,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由县卫生健康局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理,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行政部门注销注册,医师执业证书收回。

第二十一条各医疗机构应在每季度将本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汇总后提交至县疾控中心(监督局),县疾控中心(监督局)应于1月30日前统计汇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结果报县卫生健康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对不按要求开展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的医疗机构,县卫生健康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实践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由县卫生健康局统一。

第二十五条制度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二级以上各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按照《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七条制度所规定的条款如与国家、甘肃省有关规定发生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制度自202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