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35/2023-00164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住建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县住建局 |
生成日期 | 2023-09-27 09:46:49 | 是否有效 | 是 |
各燃气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省市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县住建局研究制定了《全县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民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27日
全县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省市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省委省政府35条实施意见和张掖市33条具体措施,全面压实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持续推进城镇行业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全国和省市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部署,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创新引领、科技赋能,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行业安全风险隐患,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至2023年11月底,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行业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消除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突出风险隐患。至2024年6月底,全面完成风险隐患问题整改销号,推动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至2025年底前,健全完善城镇燃气行业管理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分环节开展集中攻坚
(一)深入排查整治燃气经营企业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3.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要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强化执法震慑。
4.对燃气经营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安全风险隐患,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5.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问题,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
(二)配合整治餐饮企业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检查发现或瓶装液化石油气随瓶安检反馈的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及时将线索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
2.配合消防救援部门和商务部门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1.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
2.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
三、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加快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
1.落实燃气经营企业出资责任,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企业、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其他政策资金支持,给予企业适当补助。将符合条件的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燃气经营企业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
2.统筹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更新老化和有隐患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及厂站设施。认真组织开展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及时制定燃气管网和室内燃气安全装置改造计划,提高用户端用气安全水平。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
3.规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服务行为,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相关规定,配合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违规收费检查。
4.积极支持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发展餐饮用户。
(二)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结合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逐步推进燃气监管平台建设,与拟建成的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加强与各部门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
2.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落实“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
3.指导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实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建立配送人员和车辆信息台账,将配送人员全部纳入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进行管理并签订合同,未纳入管理的,不得在辖区内从事配送服务。配送人员和车辆信息台账要及时向县住建局备案。
(三)规范燃气经营市场。
1.严格市场准入。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由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建立市场清出机制。组织专家对照住建部《城镇燃气行业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9月20日前对辖区内所有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全覆盖、无死角的排查检查,存在重大隐患的,一律依法关停,限期一个月内完成整改。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清出市场。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地铁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
2.组织乡镇、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燃气安全常识宣讲,通过现场示范讲解燃气使用方法等方式,筑牢燃气安全防线,增强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组织各燃气经营企业制作供气告知栏,在物业服务企业的协助下张贴至住宅小区明显位置,确保发现问题隐患第一时间能够联系到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处理,推动用户主动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
3.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配合教育部门在中小学开展燃气安全知识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在住建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基础上,对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1.企业自查自改(2023年8月21日-8月30日)。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重点岗位安全风险和设备维护、隐患整治、学习培训、应急演练等制度执行情况,以及燃气设施工程建设和燃气储存、输送、经营、配送、入户检查等全链条进行自查自改,消除隐患,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开展综合评估(9月20日前)。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照《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T/CGAS002-2017)》,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估,评估专家不少于3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评估得分不低于85分,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和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低于80分。对评估后低于标准要求的,督促企业立行立改。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已核准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未按期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撤销企业标准化等级。
3.建立工作台账(2023年8月21日至11月30日)。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每月15日前各企业将风险隐患台账报县住建局。
4.严格监管执法(2023年8月21日至11月30日)。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定期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5.公开举报电话(2023年8月30日前)。要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及时将县住建局举报电话(0936-4425005)举报电话在燃气经营企业和重点用气区域进行公示,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和安全风险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查实重奖。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
1.建立双重预防机制(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盯牢风险隐患整改,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全方位、全过程辨识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管理体系和经营场所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同时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并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
2.定期开展“回头看”(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县住建局将适时开展检查。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起)。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燃气隐患排查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入户安全检查、智慧化信息化监管等制度规定,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县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联席会议,统筹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
(二)靠实工作责任。县住建局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明确工作任务,制定责任清单,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
(三)加强督促指导。县住建局要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人员;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干部,要严肃问责。
附件:全县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附件
全县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刘大龙 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何培林 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王梦华 县住建局建管站站长
成 员:孟建军 县住建局市政股股长
宋志儒 县住建局物业股股长
张文立 县住建局基建股股长
王 霞 县住建局市政股干部
武赞雄 县住建局市政股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