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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6部门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 配送服务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2035/2023-00133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住建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县住建局
生成日期 2023-08-31 17:45:32 是否有效


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根据省市县文件要求,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民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民乐县公安局

                         民乐县交通运输局              民乐县商务局                             

                        民乐县应急管理局             民乐县市场监管局

               2023年8月1日

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

服务管理的通知

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配送服务管理,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配送服务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高效、便民的配送服务体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人员,制定配送服务管理制度,公布配送服务规范、服务电话和配送价格。将配送服务人员和车辆纳入安全安生工作统一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配送地域范围为《燃气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区域,不得跨区域配送。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可以委托统一配送服务单位进行入户安检、管理配送人员、配送车辆及规范配送服务。

(四)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服务系统,首次供气时,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告知用户需具备的安全用气条件,并进行入户安检,对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应当要求用户改正,用户拒不改正的,按照供气合同停止供气。对配送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准确记录用户实名制销售和气瓶出入储配站、气瓶出入用户等相关信息。

(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用户安全用气的指导服务,可根据用户要求提供更换气瓶、安装气瓶调压器并进行气密性检测等服务,协助用户完成隐患排查整改,保证用气安全。

(六)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本企业送气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承担配送服务过程中相应的责任,制定企业配送服务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综合性应急预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现场处置应急演练。

(七)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用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并做好日常随瓶安检工作。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用户应当配合安全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止对燃气设施的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

(八)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不得对安全检查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告知用户。对不符合条件的,积极指导用户进行整改,不配合整改或无法整改的,按供气合同停止供气,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九)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实瓶、空瓶及待检瓶明确划分存放区域,防止各类气瓶混放;非营业时间存有气瓶时,应当安排人员值班或者按技术规范要求设置远程无人值守安全防护系统。

(十)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督促使用瓶装石油液化气的餐饮等行业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及紧急切断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用户拒不安装的,经营企业有权停止供气。

二、配送车辆

(一)用于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应当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布目录中的车辆,并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注册登记。不得使用厢体封闭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积极推广使用符合以上要求的新能源货车进行配送,上述用于配送服务的车辆应当按规定上牌。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配送车辆需实行统一的燃气配送车辆编号,并将车辆编号放大喷印于车尾挡板上。

(二)配送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所驾车辆相应的驾驶证及上岗资格证。电动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驾驶人员须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并考取D证。

(三)所有用于配送服务的车辆和驾驶人员、送气工原则上定人定车,信息应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备。

(四)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车辆,车身标色采用黄色(加法色系R:255,G:255,B:0)设置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车身印制“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字样、企业标志、企业送气热线电话和核载气瓶重量或者数量,配备两具4KG干粉灭火器和若干气瓶角阀堵头。带有本企业标志标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不得倒卖、转借、租赁和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其他企业的瓶装液化气配送车辆进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

(五)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装载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严禁超载。配送的气瓶应当作固定处理,不得倒放、叠放和悬挂在厢体外侧。

(六)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不得装载除气瓶、配送辅助工具及相关安全防范器材以外的其他货物。

(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通行线路应当尽量避开人流车流密集道路和交通高峰,确需在禁(限)行路段、时段通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八)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停靠。因配送需要,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停靠的,应当严格按照气瓶装卸的要求执行,设置警示标志,完成气瓶装卸作业后迅速驶离。

(九)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为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车辆和配送人员购买安全责任保险,提高车辆和人员的安全保障。

(十)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应当配备配送车辆安全管理员,负责发车、收车前安全检查,发现车辆状况不满足安全行驶条件、驾驶员不具备安全驾驶状态或其他不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隐患时,应当禁止发车。

(十一)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应当配置卫星定位系统,满足车辆定位、轨迹记录、安全警示等功能,并确保实时通讯在线,安全管理员需实时监控本单位配送车辆运营状态。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选择身体状况良好,能够胜任送气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的人员担任送气工,并依法与送气工订立劳动合同。

(二)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送气工必须取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对所有送气工开展燃气安全、交通安全和文明出行方面的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向取得培训考核合格证的送气工发放送气服务证,并将送气工的身份证或者居住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培训考核合格证明、送气服务证等信息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将送气工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送气工合同期届满未续签、合同期内离职或者严重违法违章被开除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时注销送气服务证。

(五)推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服装统一标识,服装衣襟、背部等醒目位置标明企业名称、标志、服务电话及“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字样。

(六)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要求和监督送气工在执行配送任务时,遵守以下规定:

1.穿着统一的送气工服装、佩带送气服务证,遵守服务规范;

2.在约定时间内将气瓶送至用户指定的地点;

3.按规定节点扫气瓶标识码,及时将信息传至用户服务信息系统;

4.未能及时送出的气瓶应当送回服务站点或者储配站存放,不得私自在家中、租用房屋内、车库(车位)中、运输工具中等其他地点存放气瓶;

5.不得进行气瓶间相互倒灌和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

6.不得配送非本企业气瓶;

7.执行配送任务前和任务途中不得饮酒;

8.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做好安全用气提示。

(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送气工送气服务的日常管理和巡查,建立规章制度,完善劳动合同。发现送气工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1.未穿统一送气工服装、未佩带送气服务证以及未使用统一标识送气车辆进行配送服务的;

2.未按经营许可范围配送、为非本企业配送以及违规装载瓶装液化石油气的;

3.私自在家中、车库、租用房屋等违规场地存放气瓶的,以及相互倒灌、随意倾倒瓶装液化石油气的;

4.一年内在配送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被交警处罚2次及以上的;

5.在配送服务中发生较大人员伤亡事故,且经交警部门判定承担主要责任的;

6.在配送服务中抽烟或者有其他使用明火的行为;

7.未按约定时间将气瓶送至用户指定地点,向用户乱收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导致用户投诉的;

8.未按规定配送节点扫描气瓶标识码,以及有意干扰配送车辆定位系统、不实时通讯在线的;

9.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10.不服从管理或者不配合相关部门检查的;

11.其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

(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送气工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对列入黑名单的送气工,我县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5年内不得聘用。

(九)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限制持有有效送气服务证的送气工进入物业服务区域执行送气任务。

(十)发现无证送气人员运送瓶装液化石油气或发现持证送气工向高层建筑和多层住宅楼小区底层车库等不符合安全用气场所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时,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其进入,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举报,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不得为其提供燃气充装。

四、监督管理

(一)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分析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建立日常联动巡查执法机制,依法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秩序。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按照“统一服务规范、统一销售价格、统一车辆、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的要求完善配送服务体系,依法查处向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用于经营燃气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