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35/2023-00037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住建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住建局 |
生成日期 | 2023-03-19 10:10:00 | 是否有效 | 是 |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国新增污泥(含水率80%的湿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规模不少于2万吨/日,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95%以上,基本形成设施完备、运行安全、绿色低碳、监管有效的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体系。污泥土地利用方式得到有效推广。京津冀、长江经济带、东部地区城市和县城,黄河干流沿线城市污泥填埋比例明显降低。
《实施方案》明确了3方面10项政策举措。一是优化污泥处理结构。规范污泥处理方式,积极推广污泥土地利用,合理压减污泥填埋规模,有序推进污泥焚烧处理,推动能量和物质回收利用。二是加强污泥处理设施建设。提升现有设施效能,加快补齐设施缺口。三是强化过程管理。强化源头管控,强化运输储存管理,强化监督管理。
《实施方案》明确,要坚持“稳定可靠、绿色低碳”的原则,秉承“绿色、循环、低碳、生态”理念,强化源头污染控制,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积极回收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鼓励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经厌氧消化或好氧发酵处理后,作为肥料或土壤改良剂,用于国土绿化、园林建设、废弃矿场以及非农用的盐碱地和沙化地。污泥作为肥料或土壤改良剂时,应严格执行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用于林地、草地、国土绿化时,应根据不同地域的土质和植物习性等,确定合理的施用范围、施用量、施用方法和施用时间。
遵循“安全环保、稳妥可靠”的要求,鼓励加大污泥能源资源回收利用。积极采用好氧发酵等堆肥工艺,回收利用污泥中氮磷等营养物质。鼓励将污泥焚烧灰渣建材化和资源化利用。
《实施方案》强调,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依法履行监管责任,相关企业切实履行直接责任确保污泥依法合规处理。建立完善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鼓励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污泥处理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污泥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