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0722063/2026-00068 | 发文字号 | 张环(民)催〔2025〕1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 |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 |
| 生成日期 | 2026-03-23 16:49:30 | 是否有效 | 是 |
民乐县科瑞斯文化体育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MADMXK849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雪松
因《张掖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张环(民)催〔2025〕1号)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你公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本机关于2025年7月1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环(民)罚〔2025〕2号)并完成送达。你公司于2025年7月13日申请延期缴纳罚款,我局于2025年7月14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了延期缴纳罚款的决定(张环(民)延缴〔2025〕1号),同意你公司延期至2025年10月15日前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你公司仍有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罚款未履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催告: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以下义务:缴纳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和逾期加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祁连山林区法院强制执行。
3.你公司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