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91/2023-00213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市场监管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市场监管局 |
生成日期 | 2023-08-11 15:28:26 | 是否有效 | 是 |
广大市民群众:
为进一步加强销售环节临近保质期食品(以下简称“临期食品”)安全监管,规范临期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督促指导食品销售主体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守食品安全底线。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临近保质期食品界定及消费提醒,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时仔细查看食品保质期,并在保质期内食用。
保质期1年以上的食品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45天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
一是标注保质期在1年以上的(含1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45天;二是标注保质期在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30天;三是标注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6个月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20天;四是标注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10天;五是标注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2天;六是标注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1天;标注保质期在3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由食品销售经营者根据产品性质、储存条件等自主确定。
食品销售经营者可与供货商自行商议,制定严于上述期限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注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应对临期食品作特别标示或集中陈列出售
超市、商场等食品销售者应当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在食品销售区域醒目位置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对临期食品主动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柜)等方式集中陈列出售,并在醒目位置设立提示牌,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区(柜)空间大小而定。未集中陈列出售的,应当对待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作特别标示。
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不得采用遮盖、模糊、极端缩微字号等方式隐瞒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得以修改保质期或调换包装等方式重新上市销售。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库存和待销售食品进行检查,发现食品达到临期界限的,应及时转至临期食品专区或专柜进行销售。尚未售出的临期食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鼓励食品经营者采取打折、买赠、降价等促销方式销售临期食品,减少食品浪费。促销的临期食品,应当完整保留促销商品销售资料。促销期间未售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律就地销毁,并保留相关视频和图片资料备查。
未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将被约谈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加强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管理。如与供应商有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约定的,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如实记录退货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退货时间等以及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鼓励食品销售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信息。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参照本办法加强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对其经营的临近保质期食品应当在网站首页或经营活动主页面的显著位置作特别标示。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临期食品管理制度,强化对临期食品到期下架退市的监督管理,防止因处置不当引发食品安全风险。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销售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