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33/2024-00348 | 发文字号 | 民人社发〔2024〕59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人社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人社局 |
生成日期 | 2024-09-30 10:49:24 | 是否有效 | 是 |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管委及各社区、县属各部门、单位,全县各参保企业:
为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权益,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甘肃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有关事项的通知》(甘税发〔2024〕1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各单位工伤保险参保缴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依法办理参保登记,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二.工伤保险费实行当月核定、当月缴纳,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缴费,于每月25日前办理人员增减变更并完成申报缴纳费款。参保单位应按月足额缴费,只参保不缴费或擅自延期缴费,均属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三.工伤保险缴费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不得少报、漏报、瞒报职工人数和缴费工资。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县财政按月拨付,各机关事业单位每月25日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工程施工期内施工人员出现变动时,应当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人员变动花名册。
六.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按月将缴纳工伤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各用人单位要以构建和谐劳动用工关系、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根本出发点,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积极主动履行法定缴费义务,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按月申报、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若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未按期参保或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一切责任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民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民乐县税务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