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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民乐县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2065/2024-00105 发文字号 民减灾委办发〔2024〕6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乐县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4-05-29 16:59:05 是否有效

各镇,社管委,工业园区管委会,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民乐县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民乐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5月29日

民乐县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提高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民乐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及上级政策的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日常维护、启用运行和关闭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建设,用于居民应急避险、疏散和临时安置,具有应急避难基本生活服务功能的安全场所。

第四条  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属地为主、分类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各镇、社管委、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县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公布全县应急避难场所信息,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落实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有关自然灾害救助和防灾减灾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灾时负责应急救助物资管理和分配,会同各部门做好避难场所人员安置及救助工作。协调气象局做好应急避难场所所在区域灾害天气的预测预报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对全县现有避难场所建筑主体结构安全进行排查;为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系统灾时协调保障城市应急供水,对排污系统建设和日常维护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

县执法局负责职责范围内广场、绿地、公园等公共避难场所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学校类项目避难场所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协调各学校避难场所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点)、体育场(馆)、文化馆(站)等公共设施避难场所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指挥和协调安全保卫力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避难场所开放启用后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避难场所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及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环境安全性评价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难场所的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做好避难人员、应急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审查批准在应急避难场所入口和周边道路、公交停靠站设置指示标志。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落实福利设施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

县卫健局组织开展灾时全县避难场所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县水务局按各自职责负责协调供排水企业(单位)指导应急避难场所完善场所内的供水、排水设施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避难场所通信保障工作。

县地震局负责提供避难场所所在区域的地震监测资料信息。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应急避难场所消防安全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应急避难场所供电保障工作。

各镇、社管委、工业园区管委会、村(社区)负责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的避难场所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各镇、社管委、工业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应当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操场、人防疏散基地等场所,建设应急避难场所,配备相应的标志标识和必要的基础服务设施。

第七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工作。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建、执法、交通运输、水务、文旅、卫健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和共同建设等形式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第九条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在满足该区域应急避难要求的前提下,重新规划应急避难场所,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重新规划的应急避难场所未投用前,原应急避难场所不得拆除或另作他用。各镇、社管委、工业园区管委会编制管辖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疏散安置点布局方案。

第十条  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现状分析与指标设计、总体布局与应急疏散分区、疏散通道与指引标志设置、有效避险面积与避难人数、应急设施配置与应急物资储备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  新建公园、绿地、城市广场、学校等有效避险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同步验收。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统筹考虑居民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并符合国家有关应急防灾安全管控要求。受灾害威胁严重的村居应当科学设置应急疏散安置点,供人员临时疏散和应急安置。

第十二条  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建设或者改造由应急避难场所产权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应急避难场所设计方案审查时,相关部门征求应急管理局意见,设计内容包括避难场所类型与定位、防灾避险等级、功能设置与分区、配套设施、应急标志等内容。

第十三条  新建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主体项目工程造价;改建、扩建及配套设施的建设经费,由应急避难场所产权人承担。

第十四条  应急避难场所建成后,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及时将应急避难场所名称、位置、面积及可容纳人数、配套设施、设备、功能区划分平面图、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送县应急管理局。应急避难场所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改建、扩建,致使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送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急避难场所位置、设施、功能等信息,提高公众知晓度。

第十五条  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与维护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需经费由其负责。

第三章  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  各镇、社管委、工业园区管委会、教育、民政、文旅、执法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保证应急避难设施设备日常有效、安全,满足应急启用、开放功能。

第十七条  应急避难场所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建立本场所的应急机制和管理维护档案;(二)设置应急避难场所示意图、功能区标志牌、场所内道路指示标志牌和场所设施指示标牌,并保持外形完好、清晰醒目、方向指示准确;(三)定期组织对场所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应急避难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应急避难场所正常启用;(四)保持应急避难场所出入口、主要疏散通道、消防通道通畅,不得占用或堵塞;(五)组织开展本单位应急疏散演练和宣传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各镇、社管委、工业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根据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和安置规模,制订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维护管理有关工作经费,按照部门和属地归口管理的原则,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各镇、社管委、工业园区管委会、以村(社区)为单位,绘制应急避难场所分布、服务范围和周边群众疏散路线图。

各镇、社管委、工业园区管委会、村(社区)定期掌握危险区域人口情况,明确转移责任,预设避难人员疏散引导线路和转移安置的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应急避难场所名称、类型、具体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定期汇总向社会公布并向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镇、社管委、工业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结合应急避难场所工作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第二十三条  各镇、社管委、工业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依托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社会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四章  启用运行和关闭管理

第二十四条  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县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镇(社管委、工业园区管委会)、村(社区)根据突发事件实际和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场所开放各项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县应急管理局可依法统一协调全县应急避难场所的开放使用和管理。

已经确定启用开放的应急避难场所,相关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单位)应当无偿对避难人员开放。

第二十五条  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开放后,有关镇、社管委、工业园区管委会、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避难人员登记、物资调拨与发放、安全保卫、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垃圾清理、供水、供电、通信等场所运行保障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根据紧急避险和转移安置工作实际需要,有关镇、社管委、工业园区管委会、部门单位可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本辖区协调指定或者向社会征用符合要求的安全场所,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七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镇、社管委、工业园区管委会、部门单位根据本辖区受突发事件影响的情况,依法作出关闭应急避难场所的决定,有序组织避难人员撤离和场所关闭,恢复场所原有功能,并及时返还被征用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各镇、社管委、工业园区管委会、部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公众及时发布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和关闭公告。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镇、社管委、工业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本区域、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检查制度,组织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管理制度、协调机制与职责分工。

(二)设施设备完善保障。

(三)应急物资储备。

(四)资金保障与使用。

(五)应急预案与演练。

第三十一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各镇、社管委、工业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履行监督和检查工作职责。

第三十二条  县应急管理局定期开展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运转情况的抽查巡检,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通报抽查巡检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发生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