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27/2024-00043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公安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公安局 |
生成日期 | 2024-05-23 13:55:00 | 是否有效 | 是 |
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人
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开办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的法人。
(二)申请内容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
(三)申请条件
1.有符合规定且固定的营业场所;
2.有从事公章刻制特种操作的技术人员。
二、办理依据
(一)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项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现行行政审批项目和第九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二)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的依据
1.许可条件的依据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相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 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 (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
2.申请材料的依据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 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相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 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 (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
三、实施机关
民乐县公安局
四、办件类型
本许可事项为承诺件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二)政策和技术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和技术限制
(三)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
(四)禁止性要求
本行政许可无禁止性要求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申请书格式以甘肃政务服务网民乐子站公布的电子文本为准。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3、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50M;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并按照附件顺序上传至甘肃政务服务网民乐子站统一申报系统。对可以使用电子章的申请材料,应确保该文档完全加密,无法进行其他修改。
(二)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开业报告、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申办行业(场所)勘察场地安全设施审批表、房屋使用证明(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法人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其合法身份)、法人登记表(贴照片、附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贴照片、附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花名册、行业环境方位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消防部门合格意见书、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责任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日
承诺办理时限:2日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