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27/2023-00104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公安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公安局 |
生成日期 | 2023-11-22 17:06:52 | 是否有效 | 是 |
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人
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焰火燃放的单位。
(二)申请内容
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
(三)申请条件
1.燃放地点远离禁放区域;
2.燃放作业方案;
3.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二、办理依据
(一)设立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2.《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四批中央在甘单位第八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二)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的依据
1.许可条件的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2.申请材料的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三)燃放作业方案;(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实施机关
民乐县公安局
四、办件类型
本许可事项为承诺件。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二)政策和技术限制
本行政区域内无政策和技术限制。
(三)数量限制
本行政区域内有数量限制。
(四)禁止性要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申请书格式以甘肃政务服务网民乐子站公布的电子文本为准。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3、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50M;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并按照附件顺序上传至甘肃政务服务网民乐子站统一申报系统。对可以使用电子章的申请材料,应确保该文档完全加密,无法进行其他修改。
(二)申请材料目录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燃放作业方案;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日。
承诺办理时限:20日。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