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27/2023-00096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公安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公安局 |
生成日期 | 2023-10-20 10:48:48 | 是否有效 | 是 |
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人
本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和猎区的猎民、牧区的牧民(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二)申请内容
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审批
(三)申请条件
1.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2.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3.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配置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二、办理依据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条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一条 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二)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的依据
1.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条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区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2.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条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区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三、实施机关
民乐县公安局
四、办件类型
本许可事项为承诺件。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情况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二)政策和技术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和技术限制
(三)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
(四)禁止性要求
本行政许可无禁止性要求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格式
申请书格式以甘肃政务服务网民乐子站公布的电子文本为准。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3、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50M;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并按照附件顺序上传至甘肃政务服务网民乐子站统一申报系统。对可以使用电子章的申请材料,应确保该文档完全加密,无法进行其他修改。
(二)申请材料目录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申请表;狩猎场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提供省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提供其所在地的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农民申请配购生产用枪的,应当提供为保护生产防止兽、禽侵害,确需保留一部分猎枪的证明材料。
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提供其所在地的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日。
承诺办理时限:15日。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