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27/2023-00080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公安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公安局 |
生成日期 | 2023-09-26 15:29:49 | 是否有效 | 是 |
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人
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
(二)申请内容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申请。
(三)申请条件
申请校车驾驶证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二、办理依据
(一)设立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的依据
1.许可条件的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2.申请材料的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三、实施机关
民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
四、办件类型
本许可事项为承诺件。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二)政策和技术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和技术限制。
(三)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有数量限制。
(四)禁止性要求
本行政许可无禁止性要求。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申请书格式以甘肃政务服务网民乐子站公布的电子文本为准。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为纸质材料,申请人需按照申请表所提示信息如实填写本人相关信息,不得涂改。体检表为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照片为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底样。
(二)申请材料目录
1.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证明;
3.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4.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5.机动车驾驶证;
6.本人近期免冠白底一寸彩色照片。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