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27/2023-00066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公安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公安局 |
生成日期 | 2023-08-31 17:17:28 | 是否有效 | 是 |
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人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金融行业的法人或公民。
(二)申请内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三)申请条件
1.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机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2.有国银监会的相关批复文件。
二、办理依据
(一)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批中央在甘单位第五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二)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的依据
1.许可条件的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申请材料的依据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1)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2)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3)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4)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5)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6)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7)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8)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三、实施机关
民乐县公安局
四、办件类型
本行政许可事项为承诺件。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二)政策和技术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和技术限制。
(三)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
(四)禁止性要求
本行政许可无禁止性要求。
1、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2、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3、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4、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5、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6、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7、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8、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申请书格式以甘肃政务服务网民乐子站公布的电子文本为准。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3、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50M;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并按照附件顺序上传至甘肃政务服务网民乐子站统一申报系统。对可以使用电子章的申请材料,应确保该文档完全加密,无法进行其他修改。
(二)申请材料目录
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金融安全评估表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日。
承诺办理时限:15日。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