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27/2023-00012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公安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公安局 |
生成日期 | 2023-02-23 18:49:53 | 是否有效 | 是 |
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人
本行政区域内需要运输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及需要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个人。
(二)申请内容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审批
(三)申请条件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
1.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运输的;
2.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由公安部确定和调整,名单另行公布。
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办理依据
(一)设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二)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的依据
1.许可条件的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第十五条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1)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运输的;(2)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由公安部确定和调整,名单另行公布。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2.申请材料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由货主向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3)申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实施机关
民乐县公安局
四、办件类型
本许可事项为承诺件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二)政策和技术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和技术限制
(三)数量限制
本行政区域内无数量限制
(四)禁止性要求
本行政区域内无禁止性要求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申请书格式以甘肃政务服务网民乐子站公布的电子文本为准。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3、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50M;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并按照附件顺序上传至甘肃政务服务网民乐子站统一申报系统。对可以使用电子章的申请材料,应确保该文档完全加密,无法进行其他修改。
(二)申请材料目录
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审批表;单位机构代码、营业执照、经营备案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个人的身份证明;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为:10日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为:3日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为:当日
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