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87/2018-38928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住建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建设局 |
生成日期 | 2018-04-04 17:30:00 | 是否有效 | 是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民乐县棚户区改造规划建设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征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一、规划批复
由县人民政府对棚户区改造范围依城市规划建设要求进行建设规划批复。
二、稳定风险评估
根据批复的规划建设批复,对棚户区改造规划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在征收决定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潜在的风险进行先期研判,先期化解,并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三、依法评估
由征收人和被征收对象共同确认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本着客观公平的原则进行评估。
四、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提供的分户初评结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提请县政府发布征求意见通告。在征收范围内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限30天。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征收的范围
1.四至范围
2.占地面积
(二)、征收补偿安置
1.被征收范围内证件齐全的房屋按货币补偿、产权补偿两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对被征收人的房屋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金额加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进行一次性补偿安置。
(2)产权调控安置:对被征收人的房屋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金额加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控楼房住宅多层按1880元/㎡计算,超出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面积3㎡以外的按照2280元/㎡计算。
产权调控楼房住宅高层按2480元/㎡计算,超出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面积3㎡以外至5㎡的按照2680元/㎡计算。再超出的面积按市场价计算。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自营、联营等形式创办的企业、个体养殖业等非居住房屋征收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相应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费用进行补偿安置。
3.被征收房屋宅基地面积超出该片区正常宅基地面积的部分,按照征收该片区耕地补偿标准执行。
4.对被征收的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法》,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三)搬迁、临时过渡安置及期限
1.被征收人自行过渡临时安置的,按每人每年1000元支付临时安置费,并给每户一次性补偿搬迁费2000元。
2.由征收人提供临时周转房过渡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3.临时过渡安置期限一年。
(四)奖励办法
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收户在的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并按时拆除房屋的,可按协议签订先后顺序优先选择楼层,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在房屋产权调换安置面积上给予奖励。
(五)补助标准
参照《民乐县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补助标准》执行。
五、发布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公开征求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提请县政府正式发布房屋征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