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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索引号 620722053/2024-00111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财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乐县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4-07-29 10:55:31 是否有效

政策文件链接:民乐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甘财资〔2023〕16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的目的和必要性

2024年5月21日,市财政局对《张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作了修订。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甘财资〔2023〕16号)精神,为规范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起草了《民乐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承接了《张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中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对部分工作措施进行了细化完善,将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对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200万元(含200元)以上资产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修改为对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资产的,县财政局审核后由申请单位报县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