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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政府采购需求优先从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索引号 620722053/2025-00032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财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乐县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4-12-11 17:40:00 是否有效

政策解读链接:关于新增政府采购需求优先从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过紧日子”要求,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存量资产充分利用和调剂共享,切实有效提升资产使用效益和效率,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守好资产“入口关”

(一)严格审核新增资产配置。各部门单位最大限度发挥单位在用资产价值,通过修旧利废挖潜现有资产效能,继续使用到期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减少配置,切实做到物尽其用。同时结合本单位人员级别、内设机构数量和资产存量,实施资产配置标准和数量的双重控制。县财政局对各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严格按照预算安排和资产配置标准进行合规性审核,未经审核不得进行资产配置和政府采购,切实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约束。实行资产配置衔接政府采购,主要依托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与政府采购平台的衔接,严格履行政府采购预算审批程序,做到先预算后采购,无资金来源不采购,非必要不采购。加强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统筹使用,严控国有资产采购新增支出,确需新增支出要优先通过整合现有政府采购预算等方式解决。新增政府采购需求按照《民乐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县政府相关会议审定后进行采购,坚决杜绝年度内随意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现象发生。

(三)推行集中调配管理模式。县机关事务中心建立公物仓管理机制,通过全面清理盘查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将单位长期闲置、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和按规定应上缴的资产统一纳入公物仓集中管理、调配使用,实现通用资产坏的能修、闲的能调,释放资产的最大价值,物尽其用,集中共享。

二、严格国有资产账务管理,把好资产“使用关”

(一)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监管。常态化加强资产管理监督,通过国有资产监督提示督促单位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点,严格资产登记和财务入账管理,单位必须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岗位责任,严格执行资产领用归还制度,做到账、卡、物相符。

(二)强化新增资产需求调配。各部门单位提出新增资产配置需求时,优先考虑通过公物仓存量资产匹配调剂解决,凡是公物仓能够调剂使用的资产,不得另行购置。单位从公物仓申请调剂使用资产时,县机关事务中心结合编制人数、资产存量等情况,对照资产配置标准核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数量并调拨资产,把好调配审核关。

(三)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资产管理情况,筛选具备条件的资产稳步开展共享共用,包括但不限于仪器设备、文体设施、软件资产、数据资源等。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建立本行业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三、严格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守好资产“出口关”

(一)严格控制资产处置权限。压实责任收紧权限,防止单位到点报废资产造成浪费。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单价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单项资产或批量价值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复。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单价(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单项资产或价值30万元(含30 万元)以上的批量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局审核、批复。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资产的,县财政局审核后由申请单位报县政府审批。

(二)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各部门单位严格执行《民乐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资产处置时应严格履行审核批准手续,未按规定审批不得进行处置。对长期积压的无用、待报废资产、难以调剂利用的办公用房、仪器设备以及难以转为办公、业务用房等资产,各部门单位可通过市场化方式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充分发挥资产效益最大化。

(三)强化资产处置监督检验。对申请处置数额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资产,各部门单位可邀请财政、审计、纪监等单位进行现场核验,坚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防止跑、冒、滴、漏造成损失、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