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53/2024-00147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财政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4-10-10 15:43:59 | 是否有效 | 是 |
政策解读链接:民乐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县属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张掖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和县政府确定的按照县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发展投资集团及二级子公司负责人,其中:发展投资集团负责人指发展投资集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班子成员;二级子公司负责人指各公司总经理。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县政府(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统一的要求,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核心,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突出业绩导向,明确考核标准,严格规范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突出以下导向作用:
(一)突出发展质量和效益,引导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持续做强做优做大,为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突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引导企业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不断提升价值创造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突出结构调整,引导企业不断优化资本投向和产业布局,加快转型升级。
(四)突出维护资本安全,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价指标。考核指标及指标权重划分如下:
(一)基本指标
1.营业利润是指企业营业收入扣除各项成本费用后的余额,而营业收入则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获得的总收入。营业收入利润率的计算公式是:
营业收入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收入)×100%
2.资产负债率是指企业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之比,计算公式为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3.净资产收益率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经核定并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100%
(二)分类指标
1.债务化解
债务化解:根据《民乐县防范化解地方政府法定和隐性债务风险实施方案》明确的企业在化债中的重点工作和目标任务,考核到期债务化解情况。
2.融资规模:年末根据年初确定融资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3.承担政府重大专项任务包括实施重大投资、重点建设、为民办实事项目等,根据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和督查要求,由县财政局分解,细化后确定具体考核内容和目标要求。
(三)综合评价指标。
主要考核评价企业全面深化改革、党建制度创新、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三项制度改革、内部制度建设、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以及遵守国资监管法规、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根据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年度工作任务,由县财政局确定具体考核内容和目标要求。
第九条 为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县财政局可根据企业实际和行业特点,适当调整指标设置和权重,具体指标和权重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第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责任期。
第十一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三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三年不良资产比率和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所占权重各为25%。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经核定并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100%
2.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能够反映企业营业收入的增减变动情况,是评价企业成长状况和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的计算公式为:增长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上期主营业务收入)÷上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3.不良资产比率反映了不良资产在企业总资产中的占比,是衡量企业资产质量的重要指标。
计算公式为:不良资产比率=(年末不良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100%
第四章 目标管理
第十二条 坚持和强化业绩考核目标管理,发挥考核目标引领功能,实现目标管理、过程控制、结果考核紧密衔接和有机统一。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基于履行出资监管职责需要,按照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企业实际,确定并下达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基准值。
(一)年度考核指标的基准值重点参考前一年度完成情况,或根据前三年度相同口径完成值的加权平均数确定。
(二)任期考核指标的基准值重点参考上一任期第三年完成情况,根据上一任期相同口径完成值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趋势等情况综合确定。
第十四条 企业各项考核指标的目标值以基准值为基础,综合历史业绩、财务预算、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行业对标情况,结合企业董事会审议意见等予以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基准值。
第十五条 营业收入利润率目标值的分档情况与工资总额预算紧密挂钩,企业在制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时,必须与目标值水平保持协调一致和同步升降。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十六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目标值下达及调整程序:
(一)考核初期,各企业以县财政局下达的考核基准值为基础,根据年度经营预算和任期发展规划,提出考核期内各项考核指标及相应的目标建议值,经董事会审议后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县财政局,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得低于考核基准值。
(二)县财政局根据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和“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在综合研究宏观经济、行业经济运行、行业对标情况、企业实际等因素基础上,就考核指标和目标建议值等与企业沟通,科学合理确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与各企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
(三)在考核期内由于企业发生主要负责人变动、清产核资、改制重组、重大政策和经营环境变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对完成考核目标值产生重大影响的,经企业申请(年度在当年9月份前、任期在届满前一年),县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目标值及相关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期限;
(三)考核指标和目标值;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企业以月度财务快报、季度经济运营情况分析报告和年度工作总结等形式,定期报告年度和任期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县财政局对完成进度明显滞后的企业提出预警提示意见,督促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向县政府、县财政局报告。
第二十条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企业在年度或任期结束后的次年3月底前,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对照各项考核指标的目标值,对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总结分析报告,附相关考核资料报送县财政局。
县财政局根据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和综合评价,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调整,任职不满一年的或不满一个任期的,按实际任职时段进行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县财政局书面反映。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根据《民乐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依据,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二十二条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评价企业领导人员工作成绩、履职绩效和岗位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对相关负责人提出调整建议。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局根据具体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调减考核得分,直至取消考核结果的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或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虚报、瞒报财务状况并拒不按期整改的。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以及隐瞒、截留、拖欠、挪用、挤占国有资本收益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
(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司法机关处理,负有资产损失责任并受到相应处罚的。
(四)县财政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企业董事会应以推进全员绩效考核为重点,突出岗位职责和业绩贡献,制定完善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及内部各级、各类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会应参照本办法要求,落实分级、分类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完善所属全资及控股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