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53/2024-00140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财政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4-10-08 09:50:28 | 是否有效 | 是 |
政策解读链接:民乐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级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范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行为,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政府投资效益,推进投资项目评审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及《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张掖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投资项目评审 (以下简称“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县级部门(单位)实施的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和审查,并将评审结论作为安排财政预算和投资转为固定资产的重要依据,确保项目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评审项目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项目;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项目;
(四)政府依法依规举债融资安排的项目;
(五)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安排的项目;
(六)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项目;
(七)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八)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安排的项目;
(九)政府补助类项目;
(十)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评审条件和内容:
(一)评审条件。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获得立项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获得批复(行业规定不批复初步设计的除外),施工图设计通过相关技术部门审查通过,预算资料准备充分完整;
2.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生态环境风险,县级财力可承受,不形成政府 YX债务;
3.符合“十四五”发展规划和地方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领域和方向。
(二)评审内容。
1.工程招标控制价(或预算)评审,审查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漏算、错算、重算等完整性、合理性问题;审查预算定额选用是否存在高套、错套情况,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合理;施工图纸设计、附属设施设备配备是否超规模、超标准建设。
2.竣工结算评审,审查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漏算、错算、重算等情况;审查变更工程中新增项目的组价定额选用是否存在高套、错套情况,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合理;审查工程
变更、隐蔽工程确认和现场签证的合理性;审核确认合同工程价
款及变更工程价款的合理性;报审内容是否有超规模、超范围、超标准建设的现象。
3.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五条 采取EPC模式(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的投资项目,应根据业主对项目的功能要求、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要求进行限额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在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进行招投标,以批复概算价为最高限价,确定合同暂定价。待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后,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报财政部门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和财政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六条 财政部门对纳入投资预算评审范围的项目,严格按照“三先三后”的工作机制开展评审工作:
(一)先评审后安排预算资金。项目预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项目预算的依据,未经财政投资预算评审的项目(应急抢险工程除外),财政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二)先评审后招标采购。项目招投标及政府采购项目应以投资评审后的预算价为最高限价或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未经预算评审不得进行招投标及政府采购,不得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自行评审,未经预算评审,预算部门(单位)不得开展采购活动。
(三)先审批后变更评审。项目投资预算评审后,实施过程中的投资额不得超过预算评审额。建设项目出现变更需调整预算,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经批准后进行投资变更预算评审,财政依据评审结论调整项目预算后,方可实施变更项目建设。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评审范围:
(一)项目前期费用等间接费用不纳入预算评审范围,在竣工决算时进行评审;
(二)中央和省级已评审或明确由中央和省级评审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预算支出标准,且申报内容单一的项目;
(四)前置审批程序不完备的项目;
(五)以往年度已评审且建设内容、支出标准等没有重大调整的项目;
(六)事先难以确定服务付费标准或购买金额,需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服务价格的项目;
(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评审另行规定的,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八)涉密程度较高且不宜扩大信息接触范围的项目;
(九)商品(货物)、设备、服务类采购项目;
(十)与县级财政没有资金管理隶属关系的垂直管理部门实施的项目;
(十一)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对预算已经组织评审的项目。
(十二)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要求编制或委托相应资质单位编制项目招标控制价(或预算),或者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代替招标控制价(或预算)的项目;
(十三)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履行项目招投标程序,自行确定施工单位或已开工实施,属补办招标手续的项目;
(十四)项目招标控制价(或预算)未经评审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或招标控制价(或预算)已由县评审中心评审,但建设单位招标时发布的控制价超过评审价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十五)隐蔽工程验收等项目资料不完整,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存在伪造或提供虚假项目资料的;
(十六)项目完工后,因各种原因,项目现场遭到破坏或掩盖,或因后续项目施工,无法对原有项目工程量进行勘察核对的;
(十七)项目未全部实施完成,将未实施的工程量计入项目结算的单项工程。
(十八)项目已投入使用或竣工验收后,不按时限要求进行竣工结算评审的项目;
(十九)其他不具备评审条件或不符合评审要求的项目。
第八条 工作职责
(一)财政部门职责:
1.制定预(结)算评审管理规章制度、业务规范和操作流程。
2.协调部门(单位)配合做好预(结)算评审工作。
3.组织开展预(结)算评审业务,并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二)项目建设部门(单位)职责:
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的建设管理负有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实施前应编制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详细说明工程实施内容,并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2.设计和编制招标控制价(或预算)、竣工结算文件,具备设计和编制能力的,可以自行设计和编制招标控制价(或预算)、竣工结算;不具备设计和编制能力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审查。
3.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对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项目招标控制价(或预算)、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查,对预(结)算文件的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项目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均应对成果文件审查签字并盖章。
4.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预(结)算评审工作,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项目的合规性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同时,要加强项目预算编制的严谨性、规范性,不得随意变更施工图预算。
5.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的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6.评审过程由县财政局监督管理,初审结论形成前,项目单位(含项目预算编制单位)不得单独与第三方评审机构联系,因技术性原因确需联系的必须经县财政局同意后方可进行。
7.对财政部门出具的投资项目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规定时间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签字盖章反馈;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意见,根据评审结论,及时进行调整或整改。
8.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抓好项目管理,充分论证项目实施内容,严格审查项目实施方案及施工图纸,已经报审的项目,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方案和预算,不得逃避评审肢解工程,不得以评审为名转嫁项目管理责任和风险。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结果作为工作价款结算的依据”。
9.对符合条件的评审项目,均应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和竣工决 (结)算评审,结算评审结论作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相关费用结算、建设项目尾款清算、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结论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和产权登记手续的依据。凡竣工财务决算未经财政部门审定批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通过项目结(决)算评审节约的财政投资,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上缴财政部门。
10.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除相关部门审批外,必须经财政部门同意。因提高建设标准、重大设计变更、不可预见支出等原因提高工程造价,应征得财政部门同意。未经财政部门同意,在工程预决算审查时予以剔除。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隐蔽工程量、设计变更签证、工程量变化,须经项目建设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审查确认,作为结(决)算评审的重要依据。
11.项目建设单位认真执行财政投资评审报告。
第九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当保证评审结论的公正性,不得安排为建设单位代编招标控制价(或预算)、竣工结算。
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应建立评审业务会议讨论机制,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异议,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般性问题和争议,由评审中心组织建设单位代表、评审人员及造价咨询单位代表,通过会议讨论确定;
(二)对评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对评审结果存在较大的
争议,由县财政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代表、咨询单位
代表和评审中心专业人员集中研究,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方式、程序
(一)预(结)算评审方式:
财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独立开展评审。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委托评审机构产生的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投资评审程序:
1.评审申请。送审单位根据项目审批意见或相关文件,向财政部门提交预算评审业务申请,并按预算评审资料交接清单一次性完整报送项目评审资料。项目评审资料一经送审,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补充评审资料的,应按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
2.评审受理。财政部门收到项目评审资料后,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评审要求的,由财政部门委托评审机构,按规定评审;不符合评审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待资料补充完善符合评审要求后进行委托评审。
3.评审实施。评审机构在接到委托评审任务后,如需踏勘现场,应提前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组织建设单位等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初步评审意见。
4.评审批复。根据初审结论及项目单位反馈意见形成评审结论,经财政部门复核后形成正式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最终书面评审报告由建设单位、评审中心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 对开展投资评审的项目,县级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评审业务申请及承诺书;
(二)项目程序资料:县级投资项目相关审批文件、会议纪要、批复等,立项批复文件(或批复的概算)、项目可研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实施方案批复);
(三)项目经济资料:项目预(结)算书、工程量清单;
(四)项目技术资料:通过审查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或竣工图;
(五)项目造价资料:费用评审计算依据、计算公式等相关资料;
(六)项目电子资料:工程预(结)算书或工程量清单、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竣工图;
(七)其他与项目预(结)算有关的资料。
报送评审资料时应填写送审资料清单,零散资料应编辑资料目录并装订成册,同时作出对报送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的承诺。
送审资料需提供原件,如只能提供复印件的须交验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并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 评审时限:
(一)招标控制价评审时限
1.一般招标控制价(或预算)评审项目,应在发布招标公告20个工作日前报审,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财政部门提出项目招标控制价(或预算)评审申请。
2.委托评审时限。送审资料齐备符合评审条件的,评审机构自委托之日起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招标控制价(或预算)评审意见。具体时限根据评审金额和工作量大小确定。
3.项目建设单位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与评审机构完成核对并签字确认,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核对时需补充完善资料的,应在核对完成时限内补齐完毕。存在较大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财政部门组织送审单位、评审机构、相关专家等会商解决。
4.评审机构应自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核对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报告,经建设单位、审核单位、预算编制单位签字盖章后报财政部门。
5.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延长评审时限,累计延长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结算评审时限
1.中小型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报审,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竣工价款结算评审申请,以评审确认后的价格做为最终结算价。
2.委托评审时限。
送审价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审结时间为20个工作日;送审价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审结时间为30个工作日;送审价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审结时间为45个工作日;送审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审结时间为60个工作日。
3.项目建设单位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与评审机构完成核对并签字确认,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核对时需补充完善资料的,应在核对完成时限内补齐完毕。存在较大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财政部门组织送审单位、评审机构、相关专家等会商解决。
4.评审机构应自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核对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报告,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核单位签字盖章后报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的应用
(一)项目预(结)算评审结果,作为县级部门(单位)项目预算安排、预算调整、项目招标、政府采购、办理结算、核拨款项、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以及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项目结算评审结果做为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形成固定资产的重要依据。
(二)6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后,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方可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未经会议审定的项目不得进场交易;同时,限额以下(5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需经县政府相关会议审定后,方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办理招标手续。
(三)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停拨或缓拨项目建设资金,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招标控制价(或预算)未经评审进行招投标的;
2.进行招标项目招标控制价高于控制价评审结论的;
3.未按规定时限进行结算评审的;
4.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评审工作的;
5.未在规定时限内对评审结果给予反馈、确认的。
第十五条 评审监督管理
(一) 项目投资预(结)算评审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
(二) 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预(结)算评审工作,拒绝、隐匿提供资料的,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预算指标,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
(三) 财政部门对评审机构的工作质量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存在下列行为的列入“黑名单”管理, 三年内不再委托其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完成评审质量差、效率低、不公平、不公正的;存在恶意审减预算(结算)金额的;评审机构及执业人员违反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
第十六条 对在项目投资评审工作中发现有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由财政部门按程序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县财政局负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民乐县投资项目审批建设管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