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28/2024-00321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林草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森林湿地草原保护站 |
生成日期 | 2024-10-09 16:36:58 | 是否有效 | 是 |
政策解读链接:关于《民乐县湿地保护管理责任清单》 (意见征求稿)政策解读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进一步压实镇政府湿地保护主体责任和县直相关部门单位行业监管责任,切实强化湿地保护管理,持续改善湿地生态环境质量,着力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坚决筑牢守好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责任清单》。
一、县委有关部门湿地保护责任
(一)县纪委监委机关
1.加强对湿地保护领域的监督检查,立足“监督的再监督责任”,强化对履行湿地保护责任和监管责任部门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
2.对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市级生态环境保护巡察以及相关部门按程序移交的湿地保护领域党政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湿地生态环境损害导致生态环境质量恶化、造成恶劣影响事件负有责任的党政组织和党政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追责问责。
(二)县委办公室
1.做好县委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湿地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工作安排的服务保障。
2.督查督办县委关于湿地保护部署安排、工作要求的落实。服务保障县委负责同志履行湿地保护责任,协调落实相关事宜。
3.负责湿地保护重大工作任务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三)县委组织部
1.负责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湿地保护工作实绩考核结果的运用,将湿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中央、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结果、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2.会同县纪委监委机关、县林业和草原局以及其他负有湿地保护职责的部门,组织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3.加强县林业和草原局领导班子建设。指导县林业和草原局党组及县人社局抓好湿地系统干部队伍建设。
4.负责将湿地保护法律法规、重要决策部署等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四)县委宣传部
1.深入持久组织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湿地保护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引导全民树立和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2.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会同县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指导、统筹、协调、部署全县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3.统筹协调全县湿地保护领域意识形态工作,提高全民湿地资源保护意识,营造有利于保护工作的社会氛围。
4.指导主流媒体、网络媒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统筹协调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科学合理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突发湿地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二、县政府有关部门湿地保护管理责任
(一)县政府办公室
1.根据县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做好县政府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湿地保护方面的决策部署、工作安排的服务保障。
2.负责对全县湿地保护重大工作部署以及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有关批示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3.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二)县发展改革局
1.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建立湿地保护基础建设和生态修复投入机制。
2.配合指导县林业和草原局申报湿地保护和修复项目。
(三)县财政局
。1.统筹做好湿地保护资金的预算安排,按照事权划分原则,推动落实湿地保护财政政策,保障湿地保护监管、监测、执法能力建设等所需经费,在相关转移支付中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的支持力度
2.协助完善湿地生态环境相关补偿制度,共同推动落实湿地生态保护补偿。
3.负责加强湿地生态保护财政资金监管,强化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估,着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4.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会同林草部门对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保护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合理给予补偿。
(四)县审计局
将湿地保护相关政策落实、重大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和资源环境相关审计的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五)县自然资源局
1.根据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县林草局发布的国家一般湿地名录,将祁连山国家公园一般湿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
2.严格按照国家、省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技术规范和工作要求,开展国有土地湿地资源统一确权,根据变化情况开展变更登记。会同县林业和草原局调处湿地资源权属争议与纠纷。
3.县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林草湿专项调查监测工作,由县林业和草原局提取变化图斑,按照国土变更调查要求,经县自然资源局和县林草局共同审定确认后,纳入年度变更范围进行调整。
(六)县林草局
1.负责民乐县范围内国土“三调”林地和草地资源的保护监督管理,健全生态护林员、草管员队伍;负责对湿地保护区域内非法毁林、开垦林地草地造成生态破坏的案件进行行政处罚。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侵占、破坏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各类案件的查处工作。
2.开展县域范围内国土“三调”林地、湿地、草地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消除有害生物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危害。
3.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组织编制申报林草系统内湿地保护和修复项目。实施湿地修复、生态建设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对湿地内动植物资源进行调查监测,掌握消长情况,及时有效保护。
4.组织实施县域范围内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等重点生态工程,大力推进国土绿化,构筑北部绿色生态屏障。
5.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开展湿地资源普查监测工作,形成普查成果。组织开展湿地资源日常监测,保护湿地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做好县域湿地范围内捕猎野生动物和滥挖受保护野生植物的查处工作。负责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湿地区域范围内从事野生动植物猎采、饲养、培植及其产制品的购销、运输、加工等活动进行日常检查监督。
6.负责编制民乐县湿地保护发展中长期规划,报请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做好全县征占用国土“三调”湿地的审核备案等工作。
7.负责全县湿地资源保护、开发建设项目组织论证和报批实施。组织论证、上报并分类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建设项目,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湿地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进入湿地区域进行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活动审核与监管的服务保障工作。
8.负责国土“三调”湿地的监管,合理规范一般湿地利用的条件、强度和时限,对有关湿地利用活动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对湿地植被、土壤、气象、水文、生物多样性、湿地生态演替等方面进行科学监测。按照国家湿地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湿地动态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组织开展修复湿地效果后期评估工作,开展湿地有害生物监测工作。
9.组织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强化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建立湿地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分批次发布一般湿地名录,定期发布湿地类型、分布、面积、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情况等信息。
10.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湿地生态教育,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湿地保护知识宣传等方面的公益活动。为湿地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编制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建立湿地名录、制定相关标准等提供评估、论证等服务工作。
11.会同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健全完善湿地巡护、防火、监测和联合执法等管理制度,强化湿地日常管护监管工作。协调水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开展湿地区域内生态补水、盐碱地治理、湿地防火等工作。
12.加强湿地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为发展生态旅游和多种经营、促进生态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七)县水务局
1.负责统筹湿地生态用水,优化配置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2.负责将河流、水库、输水渠系等纳入水利发展规划,对河流、水库、输水渠系等水域进行保护管理,建立相应管护队伍。
(八)县住建局
1.负责城市一般湿地名录的核定报备工作。
2.负责城市一般湿地的管理和保护,建立城市湿地管护队伍。
3.将城市湿地保护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采取城市水系治理和生态修复等措施,提升城市湿地生态质量,有效发挥城市湿地雨洪调蓄、净化水质、休闲游憩、科普教育等功能。
(九)县农业农村局
1.深入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加大农村水塘、沟渠、淤泥清理整治力度,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深入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强化废旧农膜、尾菜、秸秆等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利用。
2.引导优化湿地周边产业布局,严格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加强污染防治,加大农业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力度,保护农田生态环境。
3.负责农田沟渠、农用蓄水塘坝保护和管理,科学规划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优化项目选址,严禁将湿地纳入项目区。
4.负责湿地范围内放牧、水产养殖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避免过度放牧和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对湿地的污染,采取措施减轻放牧、水产养殖等活动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十)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制定全县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
2.负责湿地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负责对在县域湿地范围内进行非法开矿、修筑、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案件的查处。
4.负责湿地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一)县公安局
负责指导下属派出所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破坏湿地资源和危害湿地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案件,依法侦办全县辖区内破坏湿地资源和危害湿地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跨区域重大案件。
(十二)县司法局
1.将依法治湿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体系,将湿地保护法治宣传纳入普法规划,指导监督相关部门落实普法责任制。
2.会同县林草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等相关部门,建立湿地巡护、防火、监测和联合执法等管理制度。
3.负责其他湿地监督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审核。
(十三)县科技局
配合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机构编制申报湿地保护修复科研项目,开展湿地保护修复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十四)县教育局
1.负责全县中小学生生态素质提升工作,抓好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将湿地保护知识教育纳入校本教材,使学生从小树立湿地保护意识。
2.会同县林草局开展“ 自然教育学校”创建活动。
(十五)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指导开展湿地火灾、水灾和地质灾害等预防工作,协调湿地火灾、水灾、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应急物资调拨制度,统筹调拨湿地防灾物资。
(十六)县融媒体中心
通过世界湿地日、湿地保护宣传周、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等时间节点开展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营造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三、省属驻民有关单位湿地保护管理责任
(一)县气象局
加强生态环境气象监测,会同县林草局开展湿地对区域小气候影响研究。
(二)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大河口自然保护站
1.依法监管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湿地资源;依法查处破坏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资源和违反保护区管理的行为。
2.负责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名录的核定报备,配合相关部门调查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开展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生态环境动态监测,组织实施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湿地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建设项目。
四、镇人民政府湿地保护管理责任
1.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要求,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将湿地保护纳入全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2.负责加强湿地保护协调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健全完善镇、村二级湿地管护联动网络。
3.依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明确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修复重点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及范围。落实湿地区域属地管理规定,承担湿地管理与保护主体责任。
4.加强对一般湿地的动态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湿地的保护,严禁破坏湿地鸟类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加强湿地污染防治,减缓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导致的湿地退化,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开展湿地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消除有害生物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危害。
5.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一般湿地的,由县政府授权的部门出具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养殖、防洪等相关行政许可时,加强对有关湿地利用活动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湿地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审查。
6.进行科学论证,对具备恢复条件的原有湿地、退化湿地、盐碱化湿地等,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水体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复、动物保护等措施,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和碳汇功能。
7.负责组织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禀赋条件和承载能力,合理配置水资源,保障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湿地生态功能。负责辖区湿地范围内各类生态环境问题整改。
8.负责对辖区湿地范围内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利用活动进行监管。采取定向扶持、产业转移、吸引社会资金、社区共建等方式,推动湿地周边地区绿色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相协调。
9.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通过世界湿地日、湿地保护宣传周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营造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接受县级湿地主管部门对湿地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10.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公开湿地保护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群众、部门举报或移送的破坏湿地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按规定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