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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关于促进农区借牧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索引号 620722059/2024-00389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畜牧兽医工作站
生成日期 2024-09-24 10:09:47 是否有效

政策解读链接:民乐县关于促进农区借牧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为促进畜牧业生产、草原生态保护、农牧民生活“三生”共赢,坚决扛牢生态安全政治责任,正确处理生态保护和产业发展的关系,加快推进草原畜牧业高质量转型,确保农区借牧科学、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积极探索实践农区借牧发展模式,使草原植被得到有效恢复,草原生态环境全面改善,全县农牧良性互动、生态生产互助共赢、生态价值有效转换,根据中共张掖市委办公室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张掖市关于促进农区借牧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市委办发〔2024〕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发展实际,以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农牧区良性互动、农牧民持续增收等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借牧户住房安全和用电用水安全保障,疫病防控体系建立完善等方面制定以下措施。

1.建立政府制定政策、主管部门主抓引导、相关部门提供服务的联席工作机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行业主管责任,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有关事项,提供政策建议;农业农村、生态环保、水务、住建、电力、财政、发改、公安和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协调落实好农牧民群众异地借牧的属地监管责任,解决好跨地域、跨县区过程中出现的牲畜疫病防控、地租、运输、用水、用电、住房和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借牧群众有保暖住房、有安全饮水、有用电保障,达到经济效益不减、生活质量不降、发展后劲不退。

2.相关单位和镇党委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农区借牧工作中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根据全市民族工作的总体部署,对借牧中的民族工作进行专门安排,正确处理好县域内外借牧户关系,及时解决借牧中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增进农牧民双方的感情和友谊。

3.加快转变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优化资源配置,推行农区借牧生产模式,促进农牧区良性互动,形成牧区繁育、农区育肥的生产格局。农区借牧各项工作任务实行属地管理,所在镇要全方位、大纵深了解借牧户生产生活情况,不断提高农区借牧的管理水平和运行质量。

4.住建部门负责借牧户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借牧户所在镇要积极配合住建部门及时做好借牧户住房排查、鉴定和改造, 对安全性不符合标准的借牧住房,及时督促借牧户进行修缮,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借牧住房安全,切实解决好借牧户的住房问题。统筹协调无借牧用房区域,通过租赁方式为借牧户提供安全住房。

5.电力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借牧场地电力设施和用电安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按照国家规定提供电力供应,为借牧户提供安全用电保障。

6.水务部门和借牧户镇村要积极为借牧户协调解决借牧生产生活用水;要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督促借牧户严格落实节水措施,同时做好人畜用水安全监督管理,对远离居住区的借牧点用水定期进行检测,确保不发生用水安全事故。水务部门负责将借牧户用水纳入节水预算管理,满足借牧户生产生活用水需要,根据政策规定,合理设置用水价格,为借牧户提供安全、便捷、实惠的用水服务。

7.落实农业农村主管、镇村两级日常监管的农区借牧管理机制,负责调处和解决借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具体问题,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要把农区借牧监督检查纳入重点工作内容,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矛盾纠纷、社会治安等重点领域的监管,确保借牧过程中不发生问题。

8.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农区借牧备案制度,建立农区借牧备案制度,对借牧的养殖户实行进入和离开“双备案”,借牧户必须在转场前7个工作日内,持所在地县区动物防疫部门核发的布病免疫检测证明(免疫证明)、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检测合格证明(布病按饲养量的100%进行检测,全部阴性;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按饲养量的30%检测,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和其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场地检疫证明,向我县属地镇畜牧兽医站报备;离开时,需提前10日向所在地镇畜牧兽医站报备,开具产地检疫证明。

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农区借牧实际,压紧压实动物防疫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准确分析动物疫病流行态势和特点,提高思想认识,周密安排部署,细化防控措施,围绕借牧牲畜跨区域调运监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防疫物资落实等方面,切实做好农区借牧过程中动物疫病防控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专业特长,加大对农区借牧的指导服务,从牲畜疫病巡查、监测、诊疗和动物饲养管理方面开展技术指导,扎实做好往返牲畜登记备案、消毒灭源、病死畜和污染物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切实保障借牧期间人畜安全。

10.农业农村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推动形成“以人找畜,以畜找人”机制。卫生健康部门要定期开展职业人群专项健康体检和人畜共患病筛查,借牧户镇村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通知借牧户做好人畜共患病筛查。

11.加强与金融机构沟通协调,把涉及农区借牧的金融服务纳入支持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工作内容,主动开发适宜借牧方式的信贷产品,积极为参与农区借牧的沿山放牧户提供贴息、担保贷款等金融扶持优惠政策,支持畜牧业转型发展。对适宜于农区借牧的金融贷款产品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支持借牧户寻求适合自身的金融产品。

12.推动建立农区借牧保险制度,各级保险机构要统筹做好农区借牧牲畜的保险工作;要加强与部门、乡镇的沟通协作,强化保险服务意识,简化理赔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力求高效便民,确保病死畜保险理赔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13.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强化病死畜监管力度,通过具体工作程序的完善和工作作风的改进,确保病死畜保险理赔工作在现场完成,禁止保险理赔过程中的病死畜流动,防止疫病传播和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