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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水资源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索引号 620722037/2023-00881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水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民乐县水务局
生成日期 2023-12-08 17:43:46 是否有效


政策解读链接:关于民乐县水资源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征求广大市民网友们意见,公示期为2023年12月8日至2024年1月8日(公示期一个月),欢迎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联系电话:0936-44215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配置水资源预算指标,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所有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取水单位),水电站和水源热泵取水单位除外。

第三条水资源预算管理坚持节水与增效并重、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保障发展需求与强化刚性约束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全县取水单位的年度水资源预算总量不得超过全县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将非常规水资源纳入全县水资源预算,统一配置管理。

第六条  县水务局按年度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预算,经县政府审定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批准执行。

第七水资源预算执行列入县审计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县审计局实施本县水资源预算执行审计,运用跟踪审计的形式,分阶段进行。

第二章 预算程序

第八纳入预算管理范围的取水单位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县水务局提出下一年度的水资源预算申请。

生态取水由用水单位提出申请,经县林草局加注意见后,向灌区水管单位提交预算申请,由灌区水管单位审核汇总后向县水务局提交全灌区生态用水预算申请。

有水权面积的农业取水单位(农民以村为单位)向镇政府提出预算申请,由镇政府审核汇总后提交灌区水管单位,经灌区水管单位结合历年中长期天气预报和河源产水、取水情况,分析审核汇总后向县水务局提交全灌区年度水资源预算申请。

工业取水单位根据下年度生产计划、取用水情况直接向县水务局提交预算申请。

公共供水保障服务机构根据辖区内现有居民生活、生产用水情况和牲畜数量,直接向县水务局提交预算申请。

第九条  县水务局根据全县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用水单位的许可取水量,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算各取水单位申请水资源预算水量。

第十条  县水务局对各取水单位水资源预算水量核算完成后,向各取水单位进行反馈,各取水单位向县水务局提出反馈修改意见。

农业取水单位以灌区为单位进行汇总反馈,由灌区水管单位对本灌区内的水资源预算情况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一县水务局负责对各取水单位反馈修改意见进行认定,开展水资源预算复核后,经县政府审定,提交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县水务局按程序下达水资源预算,各取水单位以最终下达的水资源预算作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执行量。

第十二条  县政府应每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三在水资源预算管理过程中,各取水单位需调整年度水资源预算水量的,应当提前60天向县水务局提出预算追加或核减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四通过水资源预算管理结余的水量可进行县内水权交易,完成水权交易后的各取水单位纳入水资源管理范围。

第十五各取水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县水务局上报本年度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

生态取水单位向灌区水管单位上报本年度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经灌区水管单位审核后,由灌区水管单位统一向县水务局上报本年度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

农业取水单位向镇政府上报本年度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农民以村为单位),由镇政府统计汇总经灌区水管单位审核后,由灌区水管单位统一向县水务局上报本年度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

工业、生活等取水单位和公共供水保障单位直接向县水务局上报本单位本年度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

县水务局对全县各行业各取水单位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年终决算。

第三章 预算监督

第十六县水务局负责全县的水资源预算日常监督管理、水资源预算实际使用量统计和问题反馈等工作。

第十七县水务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县水资源预算管理工作和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八县审计局负责全县水资源预算审计工作,按照审计程序对县水务局水资源决算结果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水资源预算审计全部结束后,县审计局应当向县政府上报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报告。

第二十县水务局及各水管单位和各取水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水资源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水资源预算管理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及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灌区水资源决算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审计局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责成县水务局进行处理。

(二)对涉及违反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县审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处罚。

(三)对违法取用水、破坏计量设施、无证取水等行为由县水务局联合公、检、法依法查处。

(四)对取水单位当年超预算使用水资源的取水单位,在下年度水资源预算指标中予以核减。

(五)将水资源预算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政绩考核,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各灌区水管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细化水资源预算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四本办法由民乐县水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