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0722033/2026-00207 | 发文字号 |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人社局 |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 生成日期 | 2026-04-16 09:28:16 | 是否有效 |
民乐县来疆遇美食餐厅、张晓霞、马占强:
申请人钟明、何晓燕、韩秀花、张秀珍、彭会兰、何古拜、张学东7人诉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要求你单位支付申请人剩余工资13072元(其中钟明2386元,何晓燕2386元,韩秀花1300元,张秀珍2386元,彭会兰1486元、何古拜1174元、张学东1954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26144元的诉求,本委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一、本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钟明、何晓燕、韩秀花、张秀珍、彭会兰、何古拜、张学东7人为本案的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以及本案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风险提醒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委依据上述规定公告送达,被申请人也可在见公告后直接联系本委并到本委领取。
三、民乐县来疆遇美食餐厅、张晓霞、马占强为本案的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向本委提交《答辩书》一式七份,并办理相关应诉手续。未提交答辩书、未办理应诉手续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四、公告期满后本委给予被申请人15日的举证期,同时定于2026年6月1日下午3时在本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民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19室)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开庭时如未出席,本委将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开庭时如未出席,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民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附注:
本委办公地址:民乐县乐民路29号(民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32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6-4416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