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0722033/2026-00190 | 发文字号 |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人社局 |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 生成日期 | 2026-04-07 11:07:33 | 是否有效 |
卢自海:
2025年6月16日,你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2025年6月23日受理。2025年7月10日,我局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2026年3月26日,民乐县嘉世建筑装饰工作室向我局提交张民劳人仲裁字[2025]第69号仲裁裁决书,现该仲裁裁决书已生效。根据《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26年3月27日作出民人社工伤终字〔2025〕1号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书。2026年4月3日,我局向你邮寄送达,你拒绝签收。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人社工伤终字〔2025〕1号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书。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决定,可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民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民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