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0722091/2026-00034 | 发文字号 |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市场监管局 |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 生成日期 | 2026-01-19 15:47:58 | 是否有效 |
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营造清朗的成长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及含酒精饮料事宜公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所有烟酒类商品及含酒精饮料的经营单位(含超市、便利店、餐饮服务单位、酒吧、酒馆、摊点等),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规范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及含酒精饮料”的警示标识。
二、各经营单位在销售烟酒或含酒精饮料时,应对难以判定年龄的消费者进行身份查验,确认其已成年后方可销售,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上述商品。
三、对经查实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含酒精饮料的违法行为,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以高额罚款,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四、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举报电话:12315、12345、0936-4421363;
现场举报地址: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让我们携手行动,坚决抵制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及含酒精饮料的行为,共同守护下一代的美好未来。
特此公告。
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