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0722033/2026-00012 | 发文字号 | 张民劳人仲案字〔2025〕113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人社局 |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 生成日期 | 2026-01-16 17:02:51 | 是否有效 |
民乐县金化复合肥制造有限公司、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民乐县开源农机制造有限公司、张掖市金马肥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刘汉、曾泽、郑重、冯禧、王连虎、李成正6人诉你们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要求你们四公司支付申请人刘汉、王连虎、李成正、冯禧、郑重、曾泽各自生活费补助(偿)费30000元;返还申请人刘汉、王连虎、李成正、冯禧、郑重、曾泽押金各自6000元;返还申请人刘汉股金3000元并承担利息以及分红、王连虎股金5000元并承担利息以及分红、李成正股金4000元并承担利息以及分红、冯禧股金3000元并承担利息以及分红、郑重股金3000元并承担利息以及分红、曾泽股金5000元并承担利息以及分红;为申请人缴纳2006年至申请人退休前的社会保险费(五险一金),并依法安排申请人退休;偿还申请人刘汉借款9000元及利息、王连虎借款24131.69元及利息、李成正借款24131.69元及利息、冯禧借款9000元及利息、郑重借款3000元及利息、曾泽借款24131.69元及利息的诉求,本委已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四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一、本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申请人刘汉、曾泽、郑重、冯禧、王连虎、李成正6人为本案的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等材料以及本案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风险提醒书、变更仲裁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延长审理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委依据上述规定公告送达,被申请人也可在见公告后直接联系本委并到本委领取;
三、民乐县金化复合肥制造有限公司、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民乐县开源农机制造有限公司、张掖市金马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的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向本委提交《答辩书》一式七份,并办理相关应诉手续。未提交答辩书、未办理应诉手续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四、公告期满后本委给予被申请人15日的举证期,同时定于2026年3月6日下午3时在本委劳动争议仲裁庭(民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19室)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开庭时如未出席,本委将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开庭时如未出席,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民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附注:
本委办公地址:民乐县乐民路29号(民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32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6-4416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