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 无障碍阅读 | 适老化模式
当前位置: 首页>>公告公示

民乐县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通告

索引号 620722063/2025-00381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5-12-31 15:24:52 是否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降低火灾事故风险隐患,保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烟花爆竹禁燃放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禁燃四至范围:北邻乐民路,南邻福民路,西邻同心路,东邻227线。

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

1.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区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2.机关单位、医疗机构、中小学、幼儿园、养老机构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3.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影院、歌舞厅、广场、公园、商业街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4.汽车站、火车站、大型停车场等交通枢纽和重点场所;

5.仓库、货场、加油站、加气站、易燃易爆管理物品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6.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7.林区、牧区、矿区、电力、水库等重点防护区域;

8.房屋走廊、楼道、屋顶及居民住宅阳台、窗口等生活区域

9.下水道、污水井盖、化粪池内;

10.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场所。

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段

1.西至滨河路,东至227线,南至祁连山路,北至迎宾大道围成的区域内和外延500米的范围内;

2.城区周边主要村委(村庄)一并列入燃范围,包括:城关村、新丰村、吴庄村等3个村委(村庄)。

限制燃放区域内,仅允许在元旦、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农历腊月二十九或三十)、正月初一至初三、元宵节(农历正月十五)燃放烟花爆竹,其它时间一律不得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一)在限制燃放区内,除本通告第三条规定允许燃放的时间外,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二)重大节庆期间举办庆典、焰火晚会等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单位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有资质的专业公司严格按照审批数量、规模,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协同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禁燃限放相关工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管理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单位应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主要部门调查处理。

五、投诉举报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请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如下:

民乐县公安局:110 

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0936-4425000

民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0936-4422214

民乐县应急管理局:0936-4429662

民乐县市场监管局:0936-4428582

本通告自202611日起执行。


                                                               民乐县人民政府

                                                               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