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0722091/2025-00326 | 发文字号 |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市场监管局 |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 生成日期 | 2025-12-31 09:27:46 | 是否有效 |
全县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26年元旦、春节临近,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对全县广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规范价格行为,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二、各经营主体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做到公示的价格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通过网络等渠道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切实维护消费者知情权。
三、各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通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不得出现低价诱骗高价结算、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四、经营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药品的经营者,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保障相关商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五、饭店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对菜品进行明码标价,明确计价单位、单价等信息,确保价目齐全、标识醒目;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消费项目、数量、价格及总金额;提供外卖打包服务的,要做好外卖打包费明码标价。
六、酒店、宾馆等提供住宿服务,应当在线下收费场所和线上销售渠道醒目位置标明客房类型、计价方式、价格、另外付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切实履行价格承诺,在预订房间订单生效情况下不得在入住时临时加价。
七、旅游景区应严格公示门票及另行收费项目价格,规范园内经营行为,不得变相涨价或增设收费项目。
八、各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等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
九、停车收费经营单位要按规定明码标价,在出入口醒目位置标明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服务电话、投诉举报电话等,按政策对相关车辆实行减免优惠。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全县各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要按本提醒告诫书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在节日期间持续加大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公开曝光。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相关经营者及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可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