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33/2025-00164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人社局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5-05-09 11:37:50 | 是否有效 |
甘肃昱乾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贺雁与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张民劳人仲裁字(2025)第1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解除申请人贺雁与被申请人甘肃昱乾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甘肃昱乾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贺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72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872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872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8725元,鉴定费300元、医药费7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5元、合计236330元,限于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民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