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37/2024-00484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水务局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4-07-26 10:08:48 | 是否有效 |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市、县关于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及河湖“清四乱”相关工作部署要求,切实加强全县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行洪通畅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河湖生态健康,持续巩固“清四乱”成果,有效保护我县河流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林木及高杆作物。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县河道管理范围内开荒种地。特别是河道沿岸的村组居民,要自觉维护河流生态健康,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荒种地。
三、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使用农药、化肥、除草剂等易造成面源污染的化学制品。
四、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严禁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五、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增耕地、房屋及相关设施;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打井、挖窖、葬坟、晾晒玉米(中药材)等农产品、存放物料、挖筑鱼塘、取土、采砂、淘金等侵占河道水域岸线及人为设障的活动。
六、严禁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严禁向河道内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工业废水等。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各镇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各级河湖长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并利用好秋收前的有利时机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行动,加大河道巡查力度,对违反河道管理相关规定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监督电话:0936-4455499
特此通告
民乐县河长制办公室
2024年7月25日